“不运动不节食,轻松月瘦10公斤”
“胖子只有胃,没有未来”
……
你在朋友圈里是否
看到过这样的“小广告”
你为这样的“减肥药”心动过吗
你认为这样的“减肥药”
真的能健康减肥吗
其实
这些所谓的“减肥药”
不仅成本低廉、成分不明
甚至会对身体造成伤害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由一名吸毒嫌疑人员入手,循线追踪,查处一起通过朋友圈售卖“韩国减肥药”案件。
该局禁毒民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女子李某有吸食冰毒嫌疑,从未接触过毒品的李某自己也很疑惑,最终李某想起近一年时间里她都在服用一款网红“韩国减肥药”。经鉴定,该款“减肥药”中含麻黄碱(国家管制易制毒化学品)和咖啡因(国家管制二类精神药品)成分。随后,公安机关将售卖“减肥药”的商家王某某抓获。
经调查,2019年以来,长期从事韩国代购工作的王某某利用工作便利,在没有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合格证的情况下,将“韩国减肥药”带回国内并在朋友圈大肆宣扬该药的“减肥”效果,并通过网络出售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者的“减肥药”,为逃避打击还将“减肥药”伪装成维生素进行发货。经进一步工作,民警锁定了以王某某为首的贩“药”团伙,涉案人数达80余人,涉及全国12省24市。
截至目前,曲阜市公安局已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现场查扣作案电脑2台、手机64部,查获涉案药品3万余片,涉案资金达到500余万元。目前,到案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被曲阜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第二十一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对于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随着国民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减肥已经成为当下生活的一种潮流,一些不良的商家为牟取利益,在减肥药品中添加违禁成分,严重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希望广大消费者擦亮双眼,树立科学减肥的理念,切勿相信朋友圈里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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