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术后四肢瘫痪,鉴定医方60%责任,法院判决75%责任,原因何在?

文摘   2024-10-05 20:00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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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5日,王某因右侧颈肩部疼痛4月余,加重1月至A医院处就诊,初步诊断:1.神经根型颈椎病;2.颈椎间盘突出并神经根病。

入院进行相关检查,8月15日颈椎六位片、胸部正位片提示:1.颈椎退行性改变,前驱、后仰功能稍受限,颈5/6、颈6/7椎间隙稍狭窄,双侧颈3/4、颈5/6、颈6/7椎间孔狭窄;2.老年性心、肺表现。

8月16日颈椎磁共振平扫:脊椎退行性变:①脊椎生理曲度变直,各椎体骨质增生;C7椎体上下缘终板炎(II型);②C3/4椎间盘向后突出并局部向右后脱出,C4/5、C6/7椎间盘不同程度向后突出,相应平面硬脊膜及脊髓前缘不同程度受压,以C3/4为著,颈椎椎管狭窄,C3/4椎管前后径约5mm,C3/4、C5/6右侧椎间孔狭窄;③C5/6、C6/7黄韧带增厚,C2-4椎体相应水平后纵韧带增厚;C3/4-C6/7水平棘间韧带水肿。

A医院考虑患者颈椎间盘突出并神经根病,责任节段为C3-4,于8月18日对王某实施“全麻下行后入路Delta镜下C3/4椎间盘摘除、关节突射频消融术”手术治疗,术中见患者C3/4椎间盘向后突出并向右后脱出,相应椎管狭窄,脊髓压迫明显,轻度水肿。

8月19日,术后第一天,患者左上肢及下肢无力,左上肢手指及左下肢踝、足趾不能活动。查颈椎MRI提示:C3/4、C5/6椎间盘向后膨出,以C4/5椎间盘为著,相应平面硬脊膜前缘不同程度受压,C3/4-C5/6水平硬脊膜前缘脑脊液空间闭塞。考虑患者术后左侧肢体无力、不能活动等系术中体位搬动及水压所致,当天,A医院在显微镜辅助予患者“前入路C4/5锥间融合、椎管减压、钢板内固定术十后路C3-6椎管减压、脊髄探查、钉棒系统内固定术”手术治疗,术中见患者C3/4椎板部分缺如,周围肌肉组织水肿明显,充分减压暴露硬膜囊见患者脊髓周围水肿明显,伴少量凝血块形成。

术后,患者肢体仍旧无力、不能活动,经A医院中医科针灸治疗、四肢功能康复锻炼等治疗后仍无明显好转。9月2日,王某出院,出院诊断:1.颈部脊髄水肿;2.神经根型颈椎病;3.C3/4、C5/6椎间盘突出并神经根病;4.失血性休克;5.低蛋白血症;6.血小板减少。

出院当天,王某转至B医院神经康复科继续进行四肢残余肌力训练、改善双肩关节活动度、改善便秘等综合康复治疗,于2022年9月15日出院,诊断为:1.四肢瘫痪;2.肩关节僵硬;3.神经病理性疼痛;4.皮肤感觉障碍;5.脊髓半切综合征;6.颈部脊髄功能损伤C2;7.颈部脊髓不完全损伤;8.颈椎术后;9.低蛋白血症;10.下肢静脉血栓形成;11.低钠血症;12.便秘;13.睡眠障碍。

后续,王某持续进出多个医院治疗......


【维权过程】

因为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于是王某便找到我们寻求帮助。通过分析病历资料,我们发现A医院存在明显的诊疗过错,于是便接受了王某的委托。

后续,经过鉴定,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为被鉴定人王某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为:2022年8月18日给予行“后入路Delta镜下C3/4椎间盘摘除、关节突射频消融术”,医方对其术后病情变化及术后出现颈髓压迫并脊髓损伤的症状体征未引起重视,未积极查因及及时处置,医方存在的过错对被鉴定人王某2022年8月18日行后入路Delta镜下C3/4椎间盘摘除+关节突射频消融术后出现颈髓压迫并脊髓损伤后四肢不完全性瘫痪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过错参与度60%左右。

随后,鉴定中心又作出另一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王某目前伤残级别达五级伤残;2、被鉴定人王某目前未达到护理依赖程度;3、被鉴定人王某后期需继续进行康复理疗、对症治疗和定期复查;4、被鉴定人王某营养期评定为10个月、护理期评定为24个月。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以后,法院确认A医院对王某的此次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人身损害损失共计578495.85元

二、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司法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提供的书面意见。它是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中通常作为证据的一种,用于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和判断案件事实。

然而,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并不是简单地接受或拒绝司法鉴定意见,而是会综合考虑所有证据,包括鉴定意见在内,以及案件的其他相关情况,来作出最终的判决。

因此,虽然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它并不等同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判决结果是法官根据全案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的独立判断。

本案中,经过鉴定,鉴定意见建议医方过错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过错参与度60%左右。但法院结合王某在A医院入院诊断,及术后转院至B医院出院的诊断情况看,A医院诊疗行为存在的过错与王某出现颈髓压迫并脊髓损伤后四肢不完全性瘫痪的损害后果的过错参与度较大,一审法院据此认定A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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