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8日,侯某因感冒在卫生服务站就诊,诊断为嗓子发炎,给予头孢辛钠静脉注射。当晚侯某上肢末端出现红疹。
11月29日,侯某再次前往卫生服务站处,医生诊断为过敏需换药(克林霉素、左氧氟沙星等),当日侯某返回家中红疹增多。
11月30日,侯某再次前往卫生服务站处静脉注射治疗,当日红疹加剧。
12月1日,侯某前往卫生服务站处就诊,卫生服务站建议侯某前往医院就诊。侯某于当日就诊于B医院皮肤科,治疗23天出院,出院诊断:重症多形红斑型药物性皮炎、重度皮肤感染等。
侯某认为,卫生服务站在为自己诊疗过程中,存在疾病鉴别诊断不足,对病情评估不到位,未尽全面详尽知情告知义务,未尽危险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过错,且卫生服务站主治医师张某、赵某并未在卫生服务站注册登记。经鉴定,侯某现遗留全身明显色素改变占体表皮肤面积39%,评定为八级伤残,其损伤与卫生服务站医疗过错存在关联性(侯某自行委托a司法鉴定所)。
为此,侯某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侯某的诉讼请求。
因卫生服务站不认可侯某单方鉴定,法院组织各方,经摇号确定b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事宜,因卫生服务站未按规定时间到该鉴定所,该鉴定所向卫生服务站发出限期函,在规定的期间内,因卫生服务站未到鉴定机构参与鉴定,该鉴定机构最终作出终止鉴定的决定。
关于医疗过错鉴定,根据侯某申请及卫生服务站参与,经摇号确定c司法鉴定所,得出鉴定意见:卫生服务站在对被鉴定人侯某的诊疗过程因药物过敏造成:重症多形红斑型药物性皮炎、重度皮染、药物性口炎、低蛋白血症、电解质紊乱(低钠、低钙)、肾功能不全的损害后果,与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进行诊疗过程,医方未注意药物的注意事项和禁忌症等事项,对发生了不良反应后存在救治不当,并且继续使用了存在明确的禁忌症的药物存在继续加重患者身体损害的行为,因此依据《法医临床学》、《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医疗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判定原则: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错行为所致,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参与度85%。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做出了判决:卫生服务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侯某各项损失291,269.94元。
患者用药后身体发生不良反应的原因很多,包括药物种类繁多,用药途径不同,体质又因人而异。因此,在日常就诊过程中,患者用药后出现不良反应,医院是否必然承担赔偿责任,答案是否定的,关键还看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药品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患者发生的损害后果与前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1、副作用——药物在治疗剂量时出现的与治疗目的无关的作用。可能给病人带来不舒适甚至痛苦,一般较轻微,是可以恢复的功能性变化。
2、毒性反应——指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或机体对药物过于敏感而产生的对机体有损害的反应,一般较严重。发生毒性反应后,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包括:呕吐、腹泻、皮炎、固定性药疹、神经系统损伤、细胞坏死、脏器衰竭,甚至死亡。
3、后遗效应——停药以后血浆药物浓度已降至最低有效浓度以下时残存的药理效应,少数药物可引起永久性器质性损害。
药物反应范围广泛,表现复杂,且多无特异性,要确定诊断有时比较困难,也导致了患者主张维权的困难,因此对于病历封存、申请司法鉴定一定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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