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0日,李某因“突发言语不清,右侧肢体无力”到A医院处接受诊疗,查颅脑CT提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初步诊断:基底节区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酒精性**。
随后,A医院为李某行立体定向微创脑内血肿清除术+颅内压探头置入术+去骨瓣减压术。
术后,李某神志昏迷,查体不能合作,生活不能自理。
李某家属认为,A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故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得出鉴定意见1: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李某颅内再次出血,经诊治后遗留病情特点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介于次要-同等原因程度范围。
鉴定意见2:(一)被鉴定人李某四肢瘫目前已构成一级伤残;(二)被鉴定人李某定残前的护理期建议至伤残评定前一日、营养期建议至伤残评定前一日、误工期建议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人数建议为2人;(三)被鉴定人李某定残后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鉴定意见3:(一)被鉴定人李某定残后的护理人数建议为2人;(二)被鉴定人李某所需残疾辅助器具包括:1、防褥疮床垫,费用为3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3年,2、高靠背轮椅,费用为15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3年,3、一次性护理尿片和一次性尿裤,费用为2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1年。
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A医院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以40%为宜。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判决如下:
一、A医院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133252.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A医院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遇到医疗事故以后,大家一般都会想要做个鉴定,来明确一下自己的损害程度,或者是医院的责任比例。这些专门性问题,都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1.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3.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
4.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5.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6.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7.其他专门性问题。
本案中,正是针对多个事项进行了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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