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指标均正常,孩子却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因改病历赔64万

文摘   2024-09-23 20:01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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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孕32周+6天时,因身体不适于2020年1月27日14时,到A医院入院治疗,初步诊断为:1.先兆早产;2.妊娠合并子宫瘢痕;3.宫内妊娠32+6周G3P1LOA。

自1月27日15:02分至29日5时50分,胎儿心率经检查均正常,期间胎儿超声检查结果亦显示无异常。

1月29日,王某出现临产状况,于7时15分娩胎儿后,胎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各项指标均正常的情况下,孩子却抢救无效死亡。出院记录中明确记载王某于2020年1月29日助娩一早产死男婴,医院却称王某分娩的婴儿为死胎双方产生不同的意见。于是,王某便将A医院诉至法院。


【维权过程】

庭审过程中,王某及其丈夫对A医院的病历真实性提出异议,A医院就是否构成篡改病历以及医疗过错等提出鉴定,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法院综合考虑后认为,结合A医院自认王某进入产房后,其要求王某丈夫到病房帮助取得并提交病人病历王某丈夫获取病历并拍照留存病历的机会较大,且王某丈夫在庭审中提供了该宗照片的原始载体,照片拍摄时间与王某入院时间一致,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王某丈夫提交的病历照片具有高度盖然性,证明力较强。A医院虽不予认可但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对其辩解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A医院存在修改病历的情况。

因A医院存在修改病历的情形,致使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推定A医院存在过错。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A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及其丈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3895.35元

二、驳回王某及其丈夫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本案中,A医院存在修改病历的情形,致使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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