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2日,杨某因“左侧鼻塞流涕伴嗅觉减退1月”,到A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鼻腔肿物、慢性多鼻窦炎、鼻中隔偏曲、鼻甲肥大。经检查后,杨某于12月16日在A医院在全麻下行“鼻内镜下鼻腔肿物切除+多组鼻窦开放术+鼻甲部分切除术+电凝止血术”。
术后,杨某出现左侧眼眶青紫、视线模糊,遂请眼科会诊后给与活血化瘀治疗。术后病检示:鼻息肉并潴留囊形成。
12月24日,杨某住院12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1、鼻腔息肉、2、慢性多鼻窦炎、3、鼻甲肥大、4、鼻中隔偏曲。A医院临时医嘱载明:留陪一人。
2022年2月21日,杨某到B医院检查。
7月11日,杨某因“鼻息肉术后双眼视力觉下降伴左眼外斜7月”到C医院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外斜视、鼻咽术后。经检查后,杨某于7月14日在局麻下行“显微斜视矫正术(左眼上下直肌转位术)”。
7月18日,杨某住院7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外斜视;鼻咽术后。
后杨某、A医院因案涉纠纷委托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2023年4月6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中心对:1、A医院在为被鉴定人杨某诊疗过程中有无医疗过错;如有,该过错与其损害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进行鉴定;2、被鉴定人的伤残程度评定、后期治疗费、误工、护理营养期限、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为:
1、A医院在为被鉴定人杨某诊疗过程中存在术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左眼内直肌损伤断裂和对损伤处理不及时的过错。过错系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属完全责任。(杨某的病症是鼻窦炎,做的鼻腔手术,鼻腔与眼眶之间有一个塞板骨隔离。鼻腔有炎症对塞板骨可能有损伤,但塞板骨以外眼睛有损伤的话明显就是操作不当”。)
2、被鉴定人杨某鼻窦术后致左眼内直肌断裂、左眼外斜视行手术治疗,评定为十级伤残。
3、被鉴定人杨某自2021年12月16日起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至定残前一日止。
4、被鉴定人杨某后期复查和康复治疗费约5000元。
5、被鉴定人杨某不存在护理依赖。
后杨某、A医院就案涉事故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故A医院便将杨某诉至法院。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以后,法院据此认定A医院应对杨某因案涉医疗事故发生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判决如下:
一、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杨某支付赔偿款284037元。
二、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兼职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者时所丧失的经营损失和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杨某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参照XX省上一年度XX行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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