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笔迹鉴定的程序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1.提出申请
①申请时间: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这意味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需要对某份文件上的笔迹进行鉴定时,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②申请材料:申请方需要提供鉴定的检材(即需要鉴定的文件或笔迹样本)及对比样本(通常是被鉴定人书写的其他已知真实的笔迹样本)。
2.质证与样本确定
①质证过程:在提出申请后,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提供的检材和对比样本进行质证。质证的主要目的是确认这些样本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以便后续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②样本确定:经过质证后,双方当事人需要确定用于鉴定的样本。这些样本应当具有足够的数量和质量,以便鉴定机构能够全面、准确地进行分析和比对。
3.选定鉴定机构
①协商选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协商结果选定鉴定机构。
②摇号选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就鉴定机构的选定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可以通过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鉴定机构。这种方式可以确保鉴定机构的选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四、鉴定过程
①接收与鉴定:鉴定机构在接收鉴定申请和样本后,会凭借自己的专业技术和依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鉴定过程通常包括对检材和对比样本的详细分析、比对和验证。
②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在完成鉴定工作后,会出具书面的鉴定意见。这份意见将详细阐述鉴定的过程、方法和结论,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五、异议与重新鉴定
①异议提出: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②重新鉴定:如果法院认为异议成立或者鉴定意见存在明显错误,可以决定重新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的程序与初次鉴定相同,但通常会更加严格和谨慎。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笔迹鉴定并不一定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如果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但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此外,在收集样本材料时需要注意真实可靠、全面充分、有可比性以及得到有关部门和双方当事人的认可等原则。这些原则有助于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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