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4日02:27,李某以“停经40+1周,阴道流液半小时”,入住A医院妇产科。入院后,A医院妇产科相关医务人员对李某完善了相关检查。入院诊断:孕1产0孕40+1周先兆性待产、头位、胎膜早破、脐带绕颈一周。
7月16日02:43,患者于2:00查宫口开全,左枕前位,先露S+4,胎膜破,羊水清,规律宫缩,因产妇疲乏、不能正确屏气用力,向家属交代病情拟行胎头吸引术助娩,家属同意胎吸后,于3:28经胎吸辅助下侧切助娩一男婴,3000g,羊水清,脐绕颈一周,长约50cm。
患儿出生后四肢松软,无活力,无呼吸,无心率,给予气管插管、胸外按压及药物抢救治疗,1分钟、5分钟、10分钟阿氏评分法均为0分,出生15分钟后出现心跳,约40次/分,18分心率约75次/分,出生后20分心率为124次/分。
向家属(其父亲)交代病情后,家属经商量后,要求转新生儿科继续抢救,于生后35分钟携带氧气(正压通气下氧浓度21%)、婴儿推车转运至新生儿科,转至新生儿科后,家属考虑预后问题,放弃抢救。
新生儿于2022年7月16日死亡。
后续,双方未能协商妥当。于是李某及其丈夫便将A医院诉至法院。
法院依法委托a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人分析认为:A医院在被鉴定人就诊后,入院后医方检查完善,诊断明确,入院病情、分娩方式及产程中相关风险预后风险告知详实。医方产程记录显示产程过程基本顺利,2022年7月16日03:25胎心正常,03:28娩出胎儿重度窒息,羊水清,阿氏评分0-0-0,根据医学临床理论无法解释被鉴定人李某之子新生儿重度窒息的发生原因,鉴定人分析认为,医方病例材料未能如实记录产程过程,或存在伪造病例材料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推定医方存在过错。
得出鉴定意见为: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法定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之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大小由法庭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进行确定。
综合审理后,法院酌定A医院对李某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责任。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李某及其丈夫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14418.95元;
二、驳回李某及其丈夫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始期,出生须具备出与生两个要件,出指胎儿与母体分离而成为独立个体,至于出的原因(分娩或是流产等)、方式(自然流产或人工)不论,生是胎儿与母体分离后须保持生命,但时间长短在所不问,如果未脱离母体则未出生,如离开母体前或离开时未存活则为死胎,这两种情况均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只要其离开母体存活,则不问时间长短均为出生,即享有民事权利。简言之,胎儿完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且能独立呼吸就算出生。
本案中,经过抢救,婴儿出生15分钟后出现心跳。根据规定,应当计算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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