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未起诉同案犯的辩护人能否旁听庭审?

文摘   2024-11-23 00:00   江苏  
作者 | 邹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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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办理了一起蹊跷的刑事案件。

这是一起企业内部员工利用工作便利盗窃仓库货品的案件,犯罪嫌疑人A是某企业职工,B是社会无业人员,文某是货车驾驶员。A、B被抓获后的口供均交代与文某合谋,各自分工,共同犯罪,由A从工厂的仓库里盗窃出产品,由文某运输至厂区外,再由B负责销赃,A、B还将销赃得款的一部分以现金方式分给文某。

但是上述情节,文某坚决予以否认,称自己完全不知情,仅是从事正常运输工作,也未分得赃款。

当时办案警官就对文某说:“刑事案件中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你没有参与犯罪的话,A、B为什么要合起来串供害你?”

关于这起案件的情况,我以前写过一篇文章,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

刑事案件中有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我在接受委托担任文某的辩护人以后,就为其做无罪辩护。

在我的坚持下,文某被刑事拘留后因犯罪证据不足被不批准逮捕。

此后,在两次退侦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均未取得足够证据起诉文某,检察院便以盗窃罪将A和B先行起诉到人民法院。

我对检察机关将此案分案处理存在疑惑,询问检察官:“既然指控文某涉嫌犯罪证据不足,为何不做存疑不起诉决定?既然将A和B起诉到了法院,那文某后期是否还会起诉?”

检察官答复我:“既然A、B证据充分,就先行起诉,文某是否涉嫌犯罪的问题,一方面继续补充侦查,另一方面等取保候审期限到期前再决定是否另案起诉。

当时我就产生一个想法:我想以文某的辩护人身份去旁听A、B的庭审。

虽然我在案卷中已经阅看了A、B的多份笔录材料,对A、B供述中涉及文某的内容也熟记于胸。

但是,我们都知道,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本身在记录并形成笔录的过程中,就有可能产生一定的“污染”,仅仅通过看笔录,是无法看出是否存在“污染”的。

此外,光是看笔录是不可能看出一个人是否说谎,只有在法庭上,通过旁听庭审,观察被告人在接受法官、检察官、辩护人质询时的反应、语气、神态、眼神、动作、微表情,才能更可靠地判断出其陈述内容的可信度。

最后,检察官既然分案处理,下一步就很可能会以A、B的有罪判决作为对文某的定罪证据使用。而且,在分案起诉文某的时候,我在辩护时大概率将失去对A、B的当庭质证机会。

分案处理,这是目前很多共同犯罪刑事案件的操作方式。

如果一个刑事案件,部分被告人认罪,部分被告人不认罪,就有可能分案处理,将认罪的被告人先行审理并作出有罪判决,再以此有罪判决作为认定剩余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这一点,非常无奈。

也是现实。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我在今后的辩护过程中,是完全可以调取到这次A、B的庭审笔录,但是能直接见到A、B的机会,可能就只有旁听庭审这一次机会了。

于是,我决定去旁听A、B的庭审。

我查了一下法律规定,并没有查到刑事案件未起诉同案犯的辩护人旁听庭审的禁止性规定。

但出于谨慎,开庭前我还是向主审法官表明身份后,口头提出申请,希望能批准我旁听庭审。

主审法官批准了我的请求。

11月20日,我到某区法院,以未起诉同案犯的辩护人身份旁听了庭审。

旁听过程大体上还算顺利,被告人A、B在法庭调查阶段对文某的供述也让我对案件有了更直接明晰的认识。

尤其是A、B在接受检察官、法官讯问过程中的语气、语调、甚至结巴,都让我对其陈述的真实性有了直观的认识。

此行不虚。

不过,在法庭调查后的休庭阶段,还是发生了一点小小的插曲。

一名自称是法院刑庭副庭长的女性工作人员(这还是在我反复要求其告知身份后才不太情愿地告诉我)在得知我是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身份后,显得情绪比较激动,质问我:“你执业几年了?你懂不懂规矩?为什么要来旁听?”

我本来被三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搞得都有点疲惫,受到她的指责后,我反而精神大振。

我对她说:“王副庭长同志,我是向法官申请并经过法官同意后才参加庭审的,我认为我是懂规矩的,如果你认为我旁听庭审违反了规定,那也请告诉我明确的法律依据。”

王副庭长同志可能以为我是隐瞒身份、偷偷摸摸进来旁听的,才会气势如虹地指责我,没想到我竟然是光明正大,请示汇报并经过法官同意后进来旁听的,顿时有些语塞。

她一时可能也没想出来什么不让我继续旁听的法律依据和规定,只好讷讷地对我说:“既然法官同意你旁听,那前面的事情就不提了,现在我建议让合议庭重新合议一下你是否能继续旁听。”

我说:“那当然可以,我会遵守法庭秩序,尊重合议庭的意见。但是,如果合议结果是不允许我继续旁听的话,也请务必告诉我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内部规定,避免我以后犯同样的错误。”

十分钟以后,法官告诉我:“合议庭合议以后,同意你继续旁听。”

在接下来的法庭辩论、最后陈述阶段,其实我已经无所谓听不听了,因为这一部分内容和我的当事人并没有什么关系。

但是我还是一直坚持到了庭审结束,在法官宣布“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择日宣判”以后才走出法庭。

权利,是要争取并且去实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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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谈
资深LSP(Legal Service Provider,法律服务提供者,缩写L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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