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换囚”与“儿童色情”的罪与罚

文摘   2024-11-30 17:56  
作者 | 邹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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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外交部网站有这样一条信息。
这条信息的内容简单地说,就是中方和美方交换了三名在押的囚犯。
如果你想了解一下这条信息的详细内容,也就是六人具体身份信息的话,你可以上网做进一步的查询。
你基本能查到的是以下内容。
中方释放的人员分别是:
1、史威登(Mark Swidan),2019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李凯,2019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梁成运(John Leung),2023年因间谍罪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美方释放的人员分别是:
1、徐延军,2022年11月以经济间谍活动罪、阴谋盗窃商业秘密罪等被美国辛辛那提联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2、纪超群,2022年以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3、略
美方释放的第三名中方人员的信息,是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到的。
你好奇吗?
你想知道神秘的他是谁吗?
(此处略去1000字)
好,我们从这个话题顺滑地过渡到下一个法律问题。
美国的儿童色情犯罪问题。
在腐朽没落的美国,制作、分发、接收或拥有儿童色情物品,均被视为犯罪行为。
这里请注意,拥有儿童色情物品也被视为犯罪!
例如,在美国康涅狄格州,如果在嫌疑人电脑里发现有50张以上儿童色情照片并证明嫌疑人有向外散发的动机,就可判刑3年。
虽然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号称保证言论自由,但对儿童色情内容是绝对的禁区
根据美国法律,任何视觉媒体,若涉及包括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渲染色情的内容,均属于儿童色情。任何下载、浏览或传播此类内容的行为均属违法。美国法律规定,绝不能向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兜售色情刊物与影像资料;任何发布儿童色情广告牟利,以及复制、传播儿童色情信息者,将被判处最高30年监禁。
从这些规定来看,美国的法律虽然腐朽,但对儿童色情这一块,打击力度还是非常严厉的。
我们假设,2022年有一名24岁的中国留学生在德州达拉斯南美以美大学(Southern Methodist University)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自己的电脑上存储和播放47000多张儿童(未满18周岁)色情图片或者视频,并且通过网络向他人传送的话,就很有可能被判处重刑,如果没有特别好的外交机会的话,就有可能要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真的是非常严格。
同样类似的情况,如果发生在中国的话,由于法律的规定不同,处罚完全不一样。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持有、自行观看儿童色情图片,并不构成违法或者犯罪;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号)的规定: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根据视频、音频、图片等类别,超过一定数量就构成犯罪(视频10个、音频50个、图片100件等)。

这里还有一些其他法律问题,例如如何在司法实务中判断淫秽视频中人员是否是未成年人等,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

如何判断淫秽物品中的对象是否是未成年人?
总之,中美两国在儿童色情问题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虽有差异,但都是在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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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谈
资深LSP(Legal Service Provider,法律服务提供者,缩写L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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