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我国“安乐死”的法律现状

文摘   2024-11-30 20:41   江苏  
作者 | 邹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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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出意外的话,今天将是女子沙白白在人世间的最后一天。
当然,我很希望出意外。
但是,我想,应该不会。‍‍‍‍

沙白,今年43岁,曾在上海担任托福英语老师,会钢琴、走秀、拳击、舞蹈,热爱旅行,足迹遍布40多个国家。

视频中的她,美丽、温柔、知性。‍‍‍‍‍


20岁时,她得了红斑狼疮,今年引发了严重的肾炎,无法进行肾移植,只能靠透析维持。

在确认没有康复可能后,她联系了瑞士的安乐死机构,完成了安乐死申请。

10月12日,她在78岁的父亲的陪伴下,前往瑞士,坦然面对死亡。‍‍

在她视频中透露,今天上午十点,就是她预约实施安乐死的时间。

看了她的视频,让人久久不能平静,也让我对安乐死有了更多的思考。‍‍‍‍‍‍‍‍‍‍‍‍‍‍‍‍‍‍‍‍‍‍‍
下面聊一下我国的“安乐死”。‍‍‍‍‍‍
我们一般指的的“安乐死”,是指一些绝症患者在无法忍受痛苦和疾病折磨时,由他人帮助患者结束生命的行为。安乐死可以根据参与方式、病人的意愿等分为不同类型:
1. 主动安乐死:指医生或他人通过直接干预,例如注射致命药物,帮助病人迅速无痛苦地死亡。
2. 被动安乐死:指停止对病人的生命维持治疗,使其自然死亡。
3. 自愿安乐死:病人有明确的死亡意愿并请求结束生命。
4. 非自愿安乐死:病人无法表达意愿(如昏迷状态),他人代替作出结束生命的决定。
我国目前的《刑法》对“安乐死”持否定态度,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在目前的很多判例中,有一些医生、家属在病人的恳请下帮助病人结束生命的行为,都被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情况好一些的,得到法官的理解,适用缓刑。‍‍‍‍‍
情况糟一些的,刑期甚至相当重。‍‍‍‍‍‍‍‍‍‍
说几个典型的案例。‍‍
第一、陶四仁案


1997,陶四仁的妻子罹患晚期癌症,病情十分痛苦,无法忍受痛苦的妻子多次恳求丈夫帮助她解脱。最终,陶四仁通过捂住妻子的口鼻的方式结束了她的生命。
法院认为陶四仁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第二、唐慧案


2014年,江苏省唐慧的妻子患有严重的疾病,病痛折磨使她多次表示希望能够早日解脱,唐慧为妻子实施了安乐死。
法院认定唐慧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第三、崔德福案


2016年,黑龙江的崔德福的妻子因长期患病,多次自杀未遂,最后请求丈夫帮她结束痛苦。崔德福在妻子的强烈要求下,使用药物注射帮助妻子结束了生命。
法院认定崔德福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


生命是神圣的,法律在保障生存权的同时,也应当保障当事人有尊严地放弃生命的权利。‍‍‍‍‍‍‍‍‍‍‍‍
如何在尊重个体生命权的同时,允许个体在极端痛苦或疾病终末期情况下有选择死亡的权利,也是安乐死立法中最核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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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谈
资深LSP(Legal Service Provider,法律服务提供者,缩写L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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