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公众号,可以关注我
公安部关于公民申请个人集会游行示威 如何处置的批复
(公复字〔2007〕7号)
天津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公民申请个人集会游行示威如何处置的请示》(津公治〔2007〕6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集会游行示威,是指公民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公民申请个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依法不予受理。
2007年12月14日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基本法》第27条规定:“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基本法》並沒有将示威权限定由起码一定數目,如三人以上來行使,因此,普通法律不能作出这种限定。在符合法律解释規則的前提下,对普通法律的解释应以与《基本法》相一致的解释为优先。
澳门法院的基本观点和裁决,对我们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法律咨询作者请添加微信或电话:13775287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