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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庭上的司法警察必须要坐着才能”依法履职”吗?
文摘
2024-12-05 21:05
江苏
作者 | 邹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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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小文问了我这样一个问题:
小文去旁听一起刑事案件的时候,发现法庭的座位已经坐满,悻悻离去的小文忽然看到
法庭的旁听席上有四名司法警察正襟危坐,小文就向法官请求能否让司法警察让座,以站立方式执勤,将旁听座位让给自己或其他有旁听需求的群众,但是被法官以司法警察需要依法履职为由拒绝。
小文问: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警察还能坐在旁听席上吗?或者说,法庭上的司法警察必须要坐着才能“依法履职”吗?
法官这里所说的“依法履职”,指的其实是这个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
》(
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四条 值庭是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中,依法维持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庭审活动人员安全,保障审判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十六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庭审活动的时间、规模、类型、场地条件等情况,合理配备值庭警力。必要时制定专门的值庭方案。
第三十七条 司法警察值庭分为审判活动区值庭和旁听区值庭。司法警察在审判活动区值庭时,应当位于审判台前两侧,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司法警察在旁听区值庭时,应当位于便于观察、处置情况的适当位置。值庭时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坐姿或者其他戒备姿势。
这里就有几个很有意思的点。
法官的逻辑依据是:
因为司法警察需要在法庭值庭,值庭包括旁听区值庭,司法警察在旁听区值庭可以采用坐姿,所以司法警察可以坐在旁听席以“坐姿”值庭。
法官的逻辑,三个前提是正确的,但是结论是不正确的。
司法警察可以在旁听区以“坐姿”值庭,不等于就可以坐在旁听席座位上值庭。
从《工作规则》的行文就可以看出,司法警察的值庭姿态首选应该是“立正”、“跨立”,然后才是“坐姿”或者“其他戒备姿势”,其中隐含的意思,就是在旁听区值庭时,应该尽量采用站立状态(立正更为严肃,跨立比立正稍放松些),优先保证旁听区的旁听人员席位,只有在旁听区有空余席位的时候,才可以坐在旁听席上以“坐姿”值庭,甚至实在没有需要“坐姿”,也可以自备板凳,而不能“占座”旁听席位置,影响旁听人员的旁听需求。
如果法官将司法警察的“占座
”解释为“合法履职”的话,那干脆以保障开庭安全为由,派20个司法警察全部以“坐姿”值庭,在旁听席坐满,那开庭岂不更安全?那所谓的“司法公开”又从何而来。
如果这个问题还是觉得难以理解的话,那我们可以跟一些重大社会活动中的安保规则做一个对比。
比如说,在重大的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过程中,肯定有人民警察或者人民武装力量参与会场安保。为了保证会场秩序和安全,安保人员一定也是可以
采取立正、跨立、坐姿或者其他戒备姿势,那这时候总没有人说,因为安保人员可以“坐姿”履职,所以要把重大会议的会场里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的座位腾出来优先给他们坐吧?
安保人员必然是优先采用立正、跨立姿态履职,
把座位留给参会人员,只有在确实有空座的时候,可以适当安排坐在空位置上以“坐姿”履职,或者在会场空处自带简易凳或马扎以“坐姿”履职。
既然在这些会议中的履职能不能坐代表的座位大家都没有异议,那为什么在人民法院的法庭的旁听席上,这个问题会显得含混不清呢?
说到底,还是能不能依法保障旁听权,有没有依法保障司法公开的决心。
合法地限制旁听,办法有的是。
不允许庭审直播、安排最小的审判庭、不允许视频旁听、由大量的司法警察“坐姿”履职“占座”、安排指定人员“占坑”旁听(有时候真的蛮同情这些旁听人员的,大多是社区的基层工作人员,手上的工作那么多,对案件也没有任何兴趣,却被安排过来旁听枯燥乏味的庭审,有的甚至还要开好几天,他们坐在那里直打瞌睡,我有时候在辩护席上看到他们昏昏欲睡的样子,真的想让法官体恤这些基层工作人员,尽快安排他们出庭睡觉吧。)
最后,我们一起来重新学习一下人民领袖对法治建设的指示:
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
法律咨询作者请添加微信或电话:
13775287337
邹谈
资深LSP(Legal Service Provider,法律服务提供者,缩写L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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