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的行为算不算诈骗?

文摘   2024-12-03 23:26   江苏  

作者 | 邹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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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由来


最近,河南周口联通公司的一则新闻引起了笔者的关注:
近日,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节目揭露了河南周口联通存在的一种恶劣行为:为强迫用户更换光猫,联通公司在后台停掉用户的宽带账号,导致用户无法上网,然后让工程师上门“维修”,谎称光猫损坏,需要花299元换新。更换完后,联通再在后台恢复用户的网络。
据报道,联通公司不仅对老用户进行这种强制更换光猫的行为,还会在给新用户装机的时候,故意使用破旧光猫,也就是之前强迫用户换新留下的,而在过一段时间之后,又会告诉用户使用的是旧光猫无法匹配,必须换新。
节目还称,联通公司还会故意关掉用户的短信服务,在后台增加增值业务,之后再把短信功能打开,以此牟利。据了解,这种强制更换光猫的行为并非新鲜事。早在2022年上半年,就有不少用户投诉联通公司,以宽带升级为由强制用户更换光猫,否则就无法上网。其中有的投诉明确是河南联通公司,有的则未明确具体地区。
这则新闻曝光以后,“周口联通”公众号发布声明称,针对“周口联通工程师因未完成推销任务被辞退”的报道,省、市公司立即成立工作专班进行调查。公司始终坚持客户至上,坚决维护客户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侵害客户和员工合法权益的任何行为。公司本着对客户和员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配合省公司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一经发现有侵害客户和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依规依据严肃处理。

二、行为的性质






目前,这一情况正在调查之中,中国联通周口分公司办公室副主任郭宏伟回复称,“如果存在的话,是属于违规操作的。”
笔者认为,这一行为如果查实的话,可能涉嫌诈骗犯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行为人的诈骗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概括起来应当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虚构事实,即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无中生有,骗取财物;二是隐瞒真相,即掩盖事实真相,使被害人误以为实际存在的事实是不存在的,骗取财物。行为人使用上述方法,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信以为真,从而将公私财物“自愿”交给行为人。但是,这种自愿并不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真实意愿,而是被犯罪人制造的假象所迷惑而上当受骗的结果。
从河南周口联通的行为来看,故意制造用户无法上网的假象,虚构光猫损坏的假象,骗取客户信任,要求客户自愿交付财物,消费299元购买完全不需要购买的光猫,由于客户众多,金额肯定远远超过追诉标准,甚至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这种行为,完全已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了。
此外,如果这一行为是周口联通公司领导决定的,那么这一行为虽然不是单位犯罪(诈骗罪没有单位犯罪),但是依然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欺诈消费是否属于诈骗犯罪


有一种观点认为,即使周口联通公司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客户进行不必要的消费的情况,但是由于销售的光猫依然是有使用价值的真实产品,联通公司不属于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所以属于消费欺诈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笔者认为,消费欺诈行为,即使提供了一定的产品或者服务,也是可以构成诈骗犯罪的。
笔者曾经办理过的保健品诈骗案件中,推销团伙以为老年人做免费体检的方式,弄虚作假,虚构老年人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体检结果,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虽然经鉴定,老年人购买的保健产品是批号完整的健字类产品,也确实具有一定的保健作用,但人民法院依然认定其中存在虚假体检报告和话术等因素,认定为诈骗犯罪。

四、结语


根据笔者的经验,目前很多法院普遍将欺诈销售认定诈骗犯罪,希望对本案的处理有帮助,也希望有关部门在对本案的定性认识上能和保持执法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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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谈
资深LSP(Legal Service Provider,法律服务提供者,缩写L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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