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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行政诉讼中伪造证据的烟草局员工们
文摘
2024-12-02 23:15
江苏
作者 | 邹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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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起让人瞠目结舌的案件。
2023年7月13日,甘肃天水人
阮双全
因涉嫌非法倒卖烟草被当地警方抓获。2024年3月5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阮双全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阮双全提出上诉。
阮双全
认为,他原来是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但后来麦积区烟草局收回和注销他的证件,但未依法向他送达通知书,导致未依法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该行政行为无效,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于是,阮双全在刑事案件的二审期间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麦积区烟草局收回并注销阮双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不得不说,这是非常巧妙的一招,一旦行政诉讼胜诉,那刑事案件就自然无罪。
烟草局可能也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于是向法院提供了证明他们曾经在
2021年3月4日工作人员白某和宋某上门
送达《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知书》的照片。
可是
白某和宋某可能没有想到,
阮双全原经营地址的店门口是有监控的。
在2024年6月11日的庭审中,阮双全的律师出示了多份监控视频拍下的证据,证明烟草局工作人员分别于2024年5月29日、31日清晨6时许,多次前往阮双全原经营地址伪造2021年3月4日的送达过程。
当然,除了这个拙劣的有点可笑的伪造证据之外,还有照片的春联横批“恭喜发财”张贴于2024年,2021年3月4日前根本就不存在。
在这样啪啪打脸的证据下,麦积区烟草局出庭人员表示,视频中的白某和宋某之所以补拍照片,是因当时下发文书时,无法联系到阮双全,在门上粘贴文书并拍摄照片。工作人员回来后未及时将照片保留,因两人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照片丢失没能入卷。
后在向法院提供证据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送达回证中没有送达照片。因为怕出问题,两人擅自做主,在阮双全店铺原址(即某母婴店)补拍照片。补拍照片后,两人把照片入卷并提交给法院,后两人感觉自己行为不妥,经商量,汇报给了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对两人提出了批评。因材料已提交至法院,无法撤回,因此向审判长、原告表达歉意,同时也会对两名工作人员按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反正就是啰啰嗦嗦一大堆,目的有两个:第一、补拍系个人行为,第二、2021年确实送达过,但是没拍照,2024年的补拍是补正证据行为。
该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据说两名涉嫌伪造人员
白某和宋某
已移交市烟草局纪检相关部门,接受调查。
看完这个让人瞠目结舌的案件,真的已经让人无法想象。
现在国家垄断专卖的烟草局员工就这素质?
他们是来法院搞笑的吗?
先不说这件事情透露的愚蠢和可笑,就说这件事情本身,在行政诉讼中
涉嫌伪造证据的白某和宋某,已经涉嫌犯罪了。
先看法条。
1、《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
白某和宋某的行为属于“
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或者“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
这样的性质,算不算情节严重?要不要
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说不定,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能交代出该伪造证据的行为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领导授意的组织行为。
这件事情,涉及到司法秩序,
绝不是什么上级烟草局纪检部门自行处理就能解决的。
身份互换,假如是
阮双全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自己开庭前在烟草局门口补拍的照片,作为
2021年的证据提交,法院会做怎样的处理呢?
恐怕已经批准逮捕,数罪并罚了吧。
法律咨询作者请添加微信或电话:
13775287337
邹谈
资深LSP(Legal Service Provider,法律服务提供者,缩写L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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