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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司罚决〔2024〕14号
当事人: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北京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 址:**************************。
经查,王**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决已生效。以上事实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询问笔录、王**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王**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王**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4年12月3日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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