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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中国的特赦则是针对某一类罪犯的普遍性赦免,适用于特定条件的群体。
我国自建国以来,已有九次特赦,前七次特赦基本都是在改革开放前,后两次特赦都在党的十八大以后。
2015年8月29日,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我国开展第八次特赦。
2019年6月29日,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七十周年,我国开展第九次特赦。
那么,难道我国就没有像美国一样的针对具体个案、具体人员的特赦吗?
当然有。
在司法体系中,自然存在一些不为公众广泛知晓、低调进行的特殊的与特赦的效果相似的处理方式。
1、尚未审结的案件
对于尚未审结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受到行政指示要对个案特殊处理后,有条件适用缓刑的就适用缓刑,没有条件适用缓刑的,可以按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以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再适用缓刑。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已经审结的案件
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犯罪分子已经在监狱服刑的情况,我们还有以下方法。
对于年老或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的服刑人员(众所周知,服刑人员大多数都身体状况不佳,很少有身体倍棒、龙精虎猛的服刑人员),可以允许其保外就医。
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一般服刑满一半刑期),可以予以假释。
总之,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隐秘的“特赦”制度,不然最近的“中美换囚”中我国释放的三名美方囚犯(史威登(Mark Swidan),2019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凯,2019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梁成运(John Leung),2023年因间谍罪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是用什么样的法律程序离开监狱的呢?
虽然官方并没有披露这三人具体的法律程序,但肯定不可能以撤销生效判决的方式结束监禁,应该是以“保外就医”或者“假释”的方式解除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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