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秘的“特赦”

文摘   2024-12-04 15:59   江苏  
作者 | 邹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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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晚,美国总统拜登赦免了他的儿子亨特·拜登,使其免于因联邦重罪枪支和税务定罪而被判入狱。
在声明中,拜登声称他相信司法制度,而他在挣扎如何处理这件事情时,也相信赤裸裸的政治已渗透到其中,导致司法的不公。希望美国民众理解,他身为父亲和总统和总统,为何做出这样的决定。
正好趁这个机会,聊一下我国的“特赦”。
美国和中国都有特赦,内容都是涉及赦免某些犯罪行为或罪犯的刑罚,具有宽恕和减轻刑罚的作用,目的是实现社会和谐、彰显国家的宽容政策。
美国的特赦由总统颁布,中国的特赦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并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告。
美国的特赦属于个案性赦免,总统可以针对特定的个人或案件进行赦免,是总统行政权力的一部分。
例如,美国最近刚特赦回中国的那个儿童色情犯SHANLIN JIN,他的特赦令如下。

而中国的特赦则是针对某一类罪犯的普遍性赦免,适用于特定条件的群体。

我国自建国以来,已有九次特赦,前七次特赦基本都是在改革开放前,后两次特赦都在党的十八大以后。

2015年8月29日,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我国开展第八次特赦。

2019年6月29日,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七十周年,我国开展第九次特赦。

那么,难道我国就没有像美国一样的针对具体个案、具体人员的特赦吗?

当然有。

在司法体系中,自然存在一些不为公众广泛知晓、低调进行的特殊的与特赦的效果相似的处理方式。

1、尚未审结的案件

对于尚未审结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受到行政指示要对个案特殊处理后,有条件适用缓刑的就适用缓刑,没有条件适用缓刑的,可以按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以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再适用缓刑。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已经审结的案件

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犯罪分子已经在监狱服刑的情况,我们还有以下方法。

对于年老或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的服刑人员(众所周知,服刑人员大多数都身体状况不佳,很少有身体倍棒、龙精虎猛的服刑人员),可以允许其保外就医。

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一般服刑满一半刑期),可以予以假释。

总之,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隐秘的“特赦”制度,不然最近的“中美换囚”中我国释放的三名美方囚犯(史威登(Mark Swidan),2019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凯,2019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梁成运(John Leung),2023年因间谍罪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是用什么样的法律程序离开监狱的呢?

虽然官方并没有披露这三人具体的法律程序,但肯定不可能以撤销生效判决的方式结束监禁,应该是以“保外就医”或者“假释”的方式解除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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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谈
资深LSP(Legal Service Provider,法律服务提供者,缩写L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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