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馆掉包尸骨倒卖牟利算不算合同诈骗?
文摘
社会
2024-12-02 23:04
江苏
▲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870字,阅读完毕约需9分钟山西奥瑞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在2015年到2023年间从四川、广西、山东等地非法购买遗体、残肢,并加工成“同种异体骨植入材料”,此案涉及75名嫌疑人、多家医院以及7处殡仪馆或火葬场。根据国家审计署太原特派办的审计,山西奥瑞2015年至2023年间的营收合计达到3.8亿元。警方在侦办过程中查封涉案公司人体骨骼原材料、半成品18余吨,成品34077个。关于这起案件在侦查期间由律师向社会曝光起诉意见书的问题,笔者曾经写过一篇文章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态度,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这里。因为最初爆料的律师曾表示:"尤其令我绝望的是,现行法律居然最多只能给这些人三年以下的处罚!而且还没有罚金刑!这样的暴利,这么轻的处理,该会有多少人以身试法啊!"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罪名只有一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如果最终仅以该罪名起诉至人民法院的话,无论情节多恶劣,非法获利多巨大,最高也只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还需要解释的是,这还是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在修正后的规定,对比修正前的法条,犯罪对象还做了增加。原法条仅限于尸体,并不包括“尸骨、骨灰”,所以,如果按照原法条的话,可能部分行为还无法入罪。当然,这一原则也有例外,最典型的就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特殊规定,并不按照特殊罪名优于一般罪名的原则认定,而是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认定。所以,当最高刑可以达到无期徒刑的盗窃罪和盗窃尸骨罪相竞合时,按照特殊罪名优于一般罪名的原则,就只能适用盗窃尸骨罪。
那么,难道本案嫌疑人的行为真的只有盗窃罪去竞合吗?从目前的起诉意见书来看,笔者认为,还有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死者家属与殡仪馆签订了《殡葬代理服务合同》后,根据民政部《殡葬代理机构服务规范》,殡仪馆需要给死者家属提供合法合规的服务。其中的服务项目中的“遗体火化”内容,自然包括将死者的遗体进行火化后将骨灰交付给家属。但是,在目前的案件中,有些殡仪馆在与死者家属签订《殡葬代理服务合同》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掉包”的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将市场上购买的死猪等火化后形成的骨灰冒充死者骨灰交付给死者家属,而将真正的死者尸骨非法占有,粗暴肢解,并在处理后高价售卖获利。如果是诈骗类犯罪的话,那与盗窃尸骨罪不会产生竞合,可以数罪并罚,而合同诈骗罪最高可以量刑到无期徒刑。当然,是否能够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要结合具体的案情来认定,这里只是提供一个思路。罪名不完善有什么要紧,司法者可以灵活应用去适应民意。
就像很多年以来,“套路贷”都被认为是经济纠纷,从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运动以来,由于很多人都对“套路贷”反响强烈,司法机关除了将“套路贷”认定为诈骗罪以外,还专门出台了“套路贷”司法解释进行完善。与之类似的,司法机关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径认定为“套路烧”,定性为“合同诈骗”,也不完全是不可能。所以,易律师,我知道你很急,但是你先不要急,我国司法领域内,办法总比困难多,我们相信司法机构一定会想到办法妥善解决法治问题的。笔者认为,殡葬机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取得遗体,虚假火化,掉包交付骨灰,将遗体肢解后非法贩卖尸骨牟利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罪与盗窃尸骨罪的竞合,可以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