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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15时,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金南街道虎场村大龙场发生一起森林火灾。
经过多方努力,处置及时,这起山火于当日被扑灭。
贵定县警方在现场调查摸排中,对一名形迹可疑的女子罗某某进行了盘问,罗某某当即供述了当天下午放火烧山的事实。
据罗某某交代,她心想有的人到山上扑火后,会留下塑料水瓶,捡到后拿去卖可以获利,于是罗某某便多次用打火机将山林中的杂草点燃引发山火。
目前,罗某某因涉嫌放火罪被贵定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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