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对“用电线抽打亲生儿子”刑事立案的依据何在?

文摘   2024-11-30 20:44   江苏  
作者 | 邹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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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重庆警方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对网传的男子用电线抽打两名男孩视频作了调查核实,为亲生父亲对淘气顽劣儿子的“棍棒教育”。

《通报》具体内容如下。

警方的《通报中说明了几个问题:

1、男子与未成年人之间是父子关系,电线抽打事出有因,系惩戒儿子调皮。

2、两男孩臀部、小腿双侧及背部的伤情系软组织损伤,从这个表述来看,轻伤是肯定构不上了,能不能构成轻微伤估计都够呛(能构成的话,通报中肯定会披露)。

3、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对陈某(对男孩动手的父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对陈某刑事立案,这就有点没道理了,具体原因我来说一下。

陈某的行为,如果说可能涉嫌触犯刑法的话,只有两条: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

故意伤害罪需要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伤以上,从目前的通报来看,“软组织挫伤”不能构成轻伤,所以就排除了刑事案由为故意伤害罪的可能。

那警方最可能刑事立案的就是:虐待罪。

虐待罪,刑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罪,并不是公诉案件,公安机关不能自行立案侦查,需要被虐待人自行告诉才能立案。

但是,特殊情况下,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的时候,也可以作为公诉案件处理。

本案中的两名儿童显然就是属于这种情况,作为公诉案件处理没有问题。

那么,公诉案件的虐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是这样规定的。

17.依法惩处虐待犯罪。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注意这几句:“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才属于“情节恶劣”,才能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那么在本案中,到底是从哪里体现出来“时间较长、次数较多”?

用电线抽打算“虐待手段残忍”?

软组织挫伤算得上“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

这次“棍棒教育”算“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

我们可以参照一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案例中的“于某虐待案(检例第44号)

在指导案例中,于某的案情和判决为:


2016年9月以来,因父母离婚,父亲丁某常年在外地工作,被害人小田(女,11岁)一直与继母于某共同生活。于某以小田学习及生活习惯有问题为由,长期、多次对其实施殴打。2017年11月21日,于某又因小田咬手指甲等问题,用衣服撑、挠痒工具等对其实施殴打,致小田离家出走。小田被爷爷找回后,经鉴定,其头部、四肢等多处软组织挫伤,身体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等级。

法庭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禁止被告人于某再次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


从案情类似的指导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的虐待行为带有“长期”、“多次”的特征,而且身体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等级。
指导案例的作用,就是给司法机关的刑事办案提供指导。
对照本案,就算身体损伤程度基本对应的上,那“长期”、“多次”的虐待行为是刑事立案的基本条件,陈某是否也是如此呢?
至少在警方通报中我们并没有看到这一点。
我想,如果有的话,警方一定不会遗漏,会在通报中加入类似的陈述。
更可能的是,警方在没有掌握“长期”、“多次”虐待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为了应付网络舆情,为了体现“保护未成年人”的力度,而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没有搞清楚是否存在“长期”、“多次”的虐待行为下,就对当事人以“虐待罪”刑事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这种超越法律的行为,起到的效果非但不能保护未成年人,甚至不能保护到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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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谈
资深LSP(Legal Service Provider,法律服务提供者,缩写L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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