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公众号,可以关注我
一位名叫李宜雪的青年女子,自称于2022年4月14日遭派出所辅警猥亵,并在向警方指控后被送至江西省精神病院强制入院56日。
2022年12月21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发通报回应,认定涉事辅警赖某吉不存在猥亵行为,并指李宜雪在2022年4月中先后4次在公共场合扬言自杀、自称患有抑郁障碍、难以入睡,丁公路派出所因此将其送至江西省精神病院,医院诊断后收治入院,民警也于当日通知家属。
此后,李宜雪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江西省精神病院,并在网上曝光遭遇、发视频回应通报。
2022年12月6日,诉江西省精神病院案一审开庭,庭审约两个小时,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近日,李宜雪又称被派出所人员威胁,人身自由遭到限制,随后在网上失联。
12月17日,南昌市西湖区融媒体中心官方微博通报称李宜雪“一直在家中”。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5760号之一
原告:龚某欢,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江西省精神病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根。
审理经过
原告龚某欢诉被告江西省精神病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某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2023年5月4日,因审判员李某调离本院,经抽签决定由审判员胡小林继续承办该案件。并重新组成由审判员胡小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袁燕、屠剑豪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龚某欢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龚某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龚某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龚某欢自行承担。
审 判 长:胡小林
人民陪审员:袁 燕
人民陪审员:屠剑豪
二O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吴春梅
法官 助理:涂小丽
书 记 员:吴 艳
法律咨询作者请添加微信或电话:13775287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