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关注我
近阶段,法律界有个新名词不断被刷屏:远洋捕捞。
这可不是指什么海洋捕鱼的专业术语,而是特指执法部门在异地针对民营企业进行财产查封、冻结,甚至滥用刑事手段,旨在以执法为名没收企业资产的行为。
据说,在2024年4月15日的广东省情内参中,就对这种”远洋捕捞“式的异地趋利性执法提出质疑,并指出已经有大量民营企业受到伤害。
《省情内参》指出:珠三角地区的深圳、广州、东莞等城市近年来成为异地执法的重灾区。特别是在2023年,仅广州一地已有近万家民营企业遭受跨省查封,绝大多数案件存在趋利性执法的迹象。以壹健康集团为例,该公司原涉案金额仅约60万元,但河南省焦作、商丘市公安局跨省动员1600多名警力,将壹健康公司相关账户冻结,总额高达7.58亿元。此举导致壹健康的数百名员工被讯问,多个账户被冻结,公司赴港上市计划搁浅,甚至面临破产风险。
很多法律界人士对这种趋利性执法都深恶痛绝,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解决方法,例如:
优化罚没款上缴体制、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司法监督机制、减少执法自由裁量权、明晰刑事管辖制度、健全倒查问责制度等等。
但是,我认为,这些意见都只是停留于表面,并没有触及根本。
根本原因就是:
所有“远洋捕捞”式的趋利性执法的本质,都是在用对民营经济的掠夺来补充地方财政。
我先来问两个问题:
1、为什么司法机关要到异地去搞趋利性执法?
是因为他们不懂法吗?
是因为他们不知道刑事管辖圈的规定,不了解罪与非罪吗?
怎么可能。
冤枉你的人比你更知道你是被冤枉的。
所有搞”远洋捕捞“的趋利性执法的单位,目的都只有一个,就是希望通过执法方式查封、扣押、冻结到大量资产,再通过刑事审判的方式没收资产,最终实现”充交国库“,转化为财政收入的目的。
那他们为什么不在本地搞趋利性执法?
一种,已经搞过了,实在没有搞头了。
另一种,兔子不吃窝边草,低头不见抬头见的本乡本土,不大好意思下手。
还有一种,同样是趋利性执法,同样花费人力物力财力,为什么不到发达地区来票大的?
这种无奈之举,往往都发生在一些经济发展欠发达地区,当地方财政出现严重问题,甚至连公务员工资的发放都难以为继的时候,当地方税收主体也不具备补充财政收入的能力之后,势必将目光投向经济发达的珠三角、长三角地区进行”远洋捕捞“。
2、被”远洋捕捞“的企业有央企、国企吗?
就算是搞”远洋捕捞“的趋利性执法,这些司法机关也并不糊涂。
这么多反映被”远洋捕捞“的企业,百分之百都是民营企业吧?
你听说过哪个央企、国企被”远洋捕捞“的?
”趋利性执法”在开展“远洋捕捞”前,首先要做的几个功课:
第一、摸清楚对象单位的股权背景。
央企、国企肯定是不能捕捞的,那是大白鲨、电鳗、鲸鱼,只有纯正的民营企业才是肉质鲜嫩、肥美多汁的待捕捞海鲜。
第二、寻找待捕捞对象的问题线索。
被捕捞的企业也不能算是冤,就拿上述广东被远洋捕捞的“壹健康”为例。
“壹健康”的前身“绿瘦集团”主要业务就是体重管理和慢性病管理。
而在“绿瘦集团”的发展过程中,也曾被多次曝出违法违规的问题。
2011年5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绿瘦”一款产品不仅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而且在产品中查出“西布曲明”、“酚酞”等非法添加成分。此后,国家药监局发布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查禁包括“绿瘦”在内的七种保健食品。
2013年,据央视报道,广东绿瘦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绿瘦集团前身)生产的两款热销产品,“玉人胶囊”和“贝兴牌左旋肉碱茶多酚”的产品批号,分别显示属于西安三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绿瘦公司涉嫌冒充保健品、注册地造假以及非法添加等问题。
所以说,河南警方去广东对“壹健康”远洋捕捞,你说是不是确实掌握了一些违法经营的事实,也不好说。
第三、寻找合适的刑事管辖权抓手
再肥美的海鲜,也需要刑事管辖权才能远洋捕捞。
刑事管辖权就是实施远洋捕捞的载具。
有了管辖权,才能乘风破浪,远赴重洋。
近几年刑事诉讼法为了调动各级公安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跨区域犯罪的积极性,极大地放开了对刑事管辖权地规定,只要稍有沾边,就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
这就给这些搞远洋捕捞的生产队极大地发挥空间:都有管辖权的就去抢,没有管辖权也可以创造管辖权。
第四、强行推进有罪判决,罚没收入充交地方财政
实践中,很多被捕捞企业的行为往往都是介乎于违规和违法之间,要上升到刑事规制,往往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逻辑障碍和认识差异。
不过,这些问题一旦在远洋捕捞队面前,就不是问题了。
往往一个县的公安刑事立案,冻结资金,抓捕法人,县检察院批转逮捕、审查起诉、县法院判决有罪,没收资产,充交地方财政,全部流程行云流水,一气呵成。
什么法律障碍,什么认知差异,县政法委开个协调会,出个会议纪要的事。
目的都只有一个,就是赶快把这些查封扣押冻结的钱充交地方财政。
总之,当前“远洋捕捞”趋利性执法的本质,就是在用对民营经济的掠夺来补充地方财政。
如果不解决这个本质问题的话,那这个现象是无法杜绝的。
2024年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我国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等,民营经济都需要用立法来促进的时候,这种保护的象征意义已经远远大于实际作用。
法律咨询作者请添加微信或电话:13775287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