擂茶添加了绿茶,但在其配料表标注为茶叶,合规吗?

文摘   2025-01-09 19:49   江苏  


擂茶生产中添加有绿茶,但其标签配料表标注为茶叶未标注具体茶叶品种,合规吗?

图片来源于网络,非案涉产品,若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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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友在交流探讨一则举报复议案件。案件的大致内容如下:

消费者向某市场监管局举报,反映其购买的一款“擂茶”产品标签标注的配料表信息为“配料表:糯米、花生仁、芝麻、茶叶(辐照杀菌)、生姜、食盐”,但配料表中的茶叶未标示具体的品种,如绿茶、红茶,违反了标签管理规定要求查处。当地市场监管局检查后回复,案涉“擂茶”产品执行的标准为企业标准,其企业标准的范围明确了“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坚果仁、芝麻、杂粮、茶叶、生姜、白砂糖(或食盐)为原料,经烘炒、油炸或不油炸、混合、粉碎、包装等工艺生产的,需用85℃以上开水冲调的非即食食品。”,而该擂茶产品配料标注了“糯米、花生仁、芝麻、茶叶(辐照杀菌)、生姜、食盐”,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对食品配料标注具体到茶叶细分品类,因此,我局认为该擂茶产品配料中标注茶叶符合相关法律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随后,该消费者不服当地市场监管局的处理答复,提起了行政复议。网友在相关微信群咨询交流,想问清楚“茶叶是否可以作为通用名称在配料表中标示,还是必须标明具体的茶叶品种?”。

经网络交流讨论,有的认为确实应标注具体的茶叶品种,有的认为仅仅是标签瑕疵,有的认为当地市场监管局的答复存在瑕疵,有的认为标注茶叶不存在问题。在分析这个问题前,小编也多次核实咨询人员,其实际添加的究竟是什么类型的茶叶?是绿茶还是红茶?但咨询人员表示可能是红茶。本来,小编是想进一步核实清楚添加的具体茶叶品种以及执行标准、完整标签后再进行分析的,但遗憾的是咨询人员表示也是转述他人在网络留言,所以就无法进一步核实详情了。但从网络查询了下,擂茶作为地方特色产品,一般是添加绿茶。所以我们就暂且假定案涉擂茶产品中实际添加的是绿茶来进行探讨分析了,换句话说,也就是来探讨“擂茶在生产中添加了绿茶,在配料表中标注为茶叶是否符合规定?”。

我们先来看看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怎么规定配料表及食品名称的标注要求的。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3.1项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 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同时第4.1.2.1项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第4.1.2.1.1项规定,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由此可知,擂茶产品中所添加的茶叶应按规定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果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经规定了茶叶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选用其中的一个名称标示即可。


那接下来我们又来查查茶叶的标准有哪些?其茶叶标准中规定的茶叶名称有哪些?经查,目前茶叶有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茶叶》(GB 31608-2023),也有茶叶类别分类的国家推荐标准GB/T 30766-2014《茶叶分类》,同时绿茶有国家推荐标准GB/T 14456.1-2017《 绿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GB/T 14456.2-2018《 绿茶 第2部分:大叶种绿茶》、GB/T 14456.3-2016《 绿茶 第3部分:中小叶种绿茶》、GB/T 14456.4-2016 《绿茶 第4部分:珠茶》、GB/T 14456.5-2016 《绿茶 第5部分:眉茶》,红茶有国家推荐标准GB /T 13738.1-2017《红茶 第1部分:红碎茶》、GB /T 13738.2-2017《红茶 第2部分:工夫红茶》、GB /T 13738.3-2012《红茶 第3部分:小种红茶》。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茶叶》(GB 31608-2023)第2.2项规定,茶叶是以茶鲜叶为原料,采用特定加工工艺,供人们饮用或食用的产品,包括绿茶、黄茶、黑茶、白茶、青茶(乌龙茶)、红茶,及以上述茶叶为原料再加工的花茶、紧压茶、袋泡茶和粉茶;GB/T 30766-2014《 茶叶分类》也将茶叶分为绿茶(炒青绿茶、烘青绿茶、晒青绿茶、蒸青绿茶)、红茶(红碎茶、工夫红茶、小种红茶)、黄茶、白茶、乌龙茶、黑茶、再加工茶(花茶、紧压茶、袋泡茶、粉茶)。由这些标准可知,国家标准规定了茶叶的多个名称,红茶、绿茶、茶叶均是能够反映茶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综上,根据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3.1项、4.1.2.1项、4.1.2.1.1项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茶叶》(GB 31608-2023)第2.2项的规定,不管是茶叶,还是绿茶、大叶种绿茶、中小叶种绿茶,亦或是红茶、红碎茶、工夫红茶、小种红茶,均属于国家标准中规定的茶叶名称,均是能够有效反映茶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那么将擂茶中添加的绿茶标注为茶叶符合相关规定。
另外再说一点题外话,小编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包装产品的擂茶,发现其配料表基本上为“糯米、花生仁、芝麻、绿茶、生姜、食用盐”,且执行标准基本为GB 1964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因此,擂茶如果是以糯米为主要原料,添加花生仁、芝麻、绿茶、生姜、食用盐等辅料,生产过程中有烘炒(膨化)、油炸或不油炸、粉碎等工艺,最后需要直接冲调或者冲调加热后食用的话,那么确实应属于冲调谷物制品,抑或是膨化食品。那么擂茶作为有一定历史传承,具有地方传统特色并广泛使用或在消费者中约定俗成的食品名称,就属于“地区俚语名称”,恰恰按照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2.2 项“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规定的名称。”的规定,应在标注擂茶作为产品名称的同时,同步标识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专有名称,即冲调谷物制品或膨化食品(当然根据其厂家实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确定的食品类别、品种明细、标准是属于冲调谷物制品还是膨化食品来确定)。
因未见具体涉案标签,也未了解具体生产信息,仅根据网络咨询交流话题分析,不一定能完整反映全面案例详情。以上为一家之言,仅供参考,请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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