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例|需冷藏或冷冻贮存和运输的饮料未标识贮存和运输条件,属于标签违法被行政处罚

文摘   2025-01-11 07:36   江苏  

  【迪飞点评】此案违法定性正确,未见到详细案情报道。假如,涉案食品经销商已履行了索证索票,则完全可以按《食安法》136条予以免罚。 



附:处罚概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市监处罚〔2024〕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某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区枣园路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

法定代表人:彭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01月07日于江苏上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购入开始销售共购入124瓶,于2024年02月28日下架,期间共销售出122瓶,售价为13.9元/瓶,因线上价格与线下不一致,且部分消费者购买时存在折扣,经调取当事人销售台账总售价为1548.29元,剩余2瓶当事人已返回厂家,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优选葡萄汁”未标注运输条件,根据《GB 7101-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4.3需冷藏或冷冻贮存和运输的产品应在标签上标识贮存和运输条件,故货值金额为1576.09元(2*13.9+1548.29),违法所得为1548.29元,目前已将标签进行整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48.29元。


罚款金额(万元):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54829


处罚决定日期:2024-12-05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5-03-05



处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2.6



迪飞法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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