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媒体披露一起案件,卖羊肉获利180元,市场监管局罚10万元。
个体工商户陈某某将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起诉到法院,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经营数量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过罚失当,将面临“因罚致贫”等问题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原行政处罚。在食品案件中,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再引热议。
这不禁让我们回想起,之前霸占热搜的“榆林芹菜案”(看看 | 国务院大督查点名!“芹菜案”罚6万6定性“过罚不当”)。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粮油蔬菜店店主表示,自己也肯定有点错误, “但我得卖多少吨芹菜才能挣回6万多?”
该不该罚?该罚多少?
这类案件中,食品安全违法事实是明确的,证据也确凿,引起关注的是违法情节(过错),与最终的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之间是否匹配。
每每媒体以“个体户”“老农”“农民”作为标题,吸引读者眼球。也能博得一波同情和同理心。
比如,芹菜毒死蜱不合格,福州老农被罚,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市场监管局收到司法建议…涉案的陈依伯只是一个普通老百姓,并不是菜贩子。
还有这次的卖羊肉获利180元,市场监管局罚10万元,被冠以“一农民”。事实上通过报道内容清晰可见,被处罚的是一个体户,广芳羊肉经营部,从事相关经营20多年,对羊头、羊肉需要检验检疫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属于明知或者应知。
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设定为“个体户”“老农”“农民”的对立面,是否合适?
同样在一起卖羊肉罚10万元的案件里,赵**销售含有克伦特罗不合格羊肉。克伦特罗就是俗称的一种“瘦肉精”。当人食用含有克伦特罗残留的肉类产品后,克伦特罗随即进入人体引起急性或慢性中毒症状。
但是,赵**丈夫杨某在案发前确诊左上颚癌,并多次赴上海治疗。结合案件情节,判决指出,本案仍有减轻处罚的余地。
最终,处罚决定书被法院撤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因为安全的食品对每个人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普遍性的健康危害和行政处罚中“人”的因素的考量,不能成为一门玄学。
除了《行政处罚法》已经明确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回到江苏盐城这个案件,据说当事人陈某某家中有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要巨额理疗费支出,家中生活困难,还“帮助”了生活确有困难的村民卖羊,这是否是需要考虑的“人”的因素?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来说,这种“人”的因素的考虑,将是面临着社会公共利益和违法行为人利益的双重考量。
在目前相关机制尚未匹配的情况下,对执法人员同样是艰难的抉择,或许你考虑了这种“人”的因素,但是“最严的追责”并没有变,黄雀在后,其他人是不是同样认同你的抉择呢,此类平衡,谁才是最后的拍板人?
问题已提出,难住答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