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 年 1 月 23 日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答复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郑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垦利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于2023 年 3 月 10 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2023 年 3 月 17 日本案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郑某某称:其于2022 年 11 月 20 日在被投诉举报人东营市垦利区XX商贸有限公司(垦利XX公司)经营的天猫“XX旗舰店”购买了涉案食品。交易完成后,发现经营者涉嫌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2022 年 11 月 30 日,申请人通过全国 12315 系统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023 年 1 月 13 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答复称“结案反馈”,称调解终止。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事实不清、答复程序违法、处理结果错误。
被申请人垦利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对郑小燕投诉件和举报件的受理、调解、核查回复程序均在法定期限内。垦利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单,工作人员于 12 月 2 日点击受理。2023 年 1 月 13 日,垦利XX公司明确表示拒绝与投诉举报人郑小燕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于当日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向投诉举报人郑小燕进行反馈。2023 年 1 月 14 日,投诉举报人郑小燕再次通过全国 12315平台提交举报,其举报内容与 2022 年 11 月 30 日投诉内容完全一致。2023 年 2 月 3 日我局依法对垦利XX公司进行了核查,未发现其有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进行回复。因投诉举报人两次投诉举报内容完全一致,并且第二次举报时该举报线索已在核查中,我局对该举报线索不再重新回复。二、申请人郑小燕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申请人郑小燕两次投诉都向商家提出十倍赔偿请求,其购买行为明显不是以消费为目的,其投诉举报行为也不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受保护的合法消费者。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前,已经完成了退款,未造成经济损失,申请人自平台开通以来短短27 个工作日时间,投诉增长 24 次,举报增长50次,明显属于职业投诉举报人。所以申请人郑小燕与被申请人垦利市场监管局作出的答复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垦利市场监管局在答复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案件来源登记表1 份、不予立案审批表 1 份、现场笔录 1 份、询问调查笔录 1 份、被投诉举报人垦利XX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 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1 份、许长义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卢XX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截图打印件 2 份、拒绝调解情况说明 1 份(2023 年 1 月 13 日)、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截图打印件 1 份、拒绝调解情况说明 1 份(2023 年 2 月 3 日)、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截图打印件1份、被投诉举报产品网页截图打印件 2 份、全国12315 平台投诉举报登记详情截图打印件 1 份、申请人郑小燕购买被投诉举报产品退款退货截图打印件 1 份。
申请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全国12315 平台投诉单截图打印件 1 份、全国 12315 平台个人信息中心网页截图打印件 1 份、申请人郑小燕购买被投诉举报产品订单截图打印件 1 份、被投诉举报产品包装介绍图片打印件 1 份、被投诉举报产品销售页面截图 14 份。
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调取,与涉案行政行为有关联性,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申请人提交的被举报产品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从购买产品、收到产品、提出投诉举报到被申请人作出反馈的一整套过程,与涉案行政行为具有关联性,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查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机关确认以下事实:申请人郑小燕于2022 年 11 月 20 日在垦利XX公司经营 的天猫“XX旗舰店”购买了蓝莓叶黄素酯压片糖果,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涉嫌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并欺诈消费者,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向被申请人垦利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2022年12月2日,被申请人垦利市场监管局受理。2013年1月13 日,由于投诉举报人与商家无法协商一致,商家明确表示拒绝被申请人垦利市场监管局调解,被申请人垦利市场监管局决定终止调解,于当日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向投诉举报人进行反馈,并且按照申请人要求将投诉件转为举报件进行核查处理。2023 年 1 月 14 日,申请人郑小燕再次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进行举报,举报内容与之前投诉内容完全一致。2023 年 2 月 3 日,被申请人垦利市场监管局对被投诉举报人垦利XX公司进行了核查,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产品蓝莓叶黄素酯压片糖果具有治疗眼部疾病等违法宣传内容,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向申请人郑小燕进行回复。
另查明,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 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之前,已经申请并且完成了退货退款。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垦利市场监管局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工作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2022 年 12 月 2 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投诉。因被投诉举报商家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决定终止调解,并于当日通过全国 12 315 平台向申请人进行反馈。可见,垦利市场监管局处理投诉事项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另外,调解行为以双方自愿为基本前提,垦利市场监管局终止调解的行为并不会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基于投诉事项提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本案,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之前,已经申请并且完成了退货退款。因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全国 12315 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申请人郑小燕基于投诉事项提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与举报事项回复不具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 日内向东营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05月15日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