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私信,问题如题。
学校医务室属于学校设置的为师生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为非法人组织,确实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不是就不是药品使用单位?药品使用单位是不是一定就要与主体资格关联。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设置医疗机构或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条件,并未涉及主体资格问题。可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是对申请人从事诊疗活动的许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认定的是申请人是否具备开展诊疗活动的能力,而不是医疗机构的主体资格。
所以学校医务室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与是不是药品使用单位无关,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四款“药品使用单位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的规定,学校医务室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属于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履行药品管理相关的法律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