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加次氯酸钠去除氨氮,就是“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吗?

百科   2024-10-31 20:27   广东  

爱美的姑娘习惯了浓妆淡抹,相亲的时候涂点胭脂,会不会就构成弄虚作假?

【引言】

云南省公布2024年第四批环保执法第6典型案例,着实让污水处理界一片愕然,简直是颠覆了认知。业内惊叹:配合硝化反应或者应急状态下添加次氯酸钠以去除氨氮,既有折点加氯法的科学原理,又是常见的有效物化处理手段,怎么会成为涉刑的“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且加之以妖魔化的名称“氨氮去除剂”

笔者认为,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加药剂去除某种污染物,区分故意规避和正常处理、干扰监测真相和保障稳定达标,才是判断是否违法的标尺。千万别误会,投加次氯酸钠去除氨氮一定会形成“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云南典型案例一公布,网上哗然讨论)

一、投加次氯酸钠去除氨氮是常规的污水处理工艺

为保障污水处理达标,很多环保公司在设计污水处理设施时会在末端增加一个次氯酸钠添加设备,一方面可以通过物化法去除氨氮,强化达标措施,另一方面可以消毒,是一举两得的好办法。

这一招的原理是折点加氯法去除氨氮,相信懂污水处理工艺的人都了解这方面的知识。行外人也可以AI查一下,会立即弹出相关知识点。

二、次氯酸钠去除氨氮的基理是折点加氯法

折点加氯法是将氯气或次氯酸钠通入废水中将废水中的NH3-N氧化成N2的化学脱氮工艺。当氯气通入量超过该点时,水中的游离氯就会增多。因此该点称为折点,该状态下的氯化称为折点氯化。

折点氯化法最突出的优点是可通过正确控制加氯量和对流量进行均化,使废水中氨氮迅速下降。另外,该手段能使废水达到消毒的目的。同时,为了克服单独采用折点加氯法处理氨氮废水需要大量加氯的缺点,常将此法与生物硝化连用,先硝化再除微量残留氨氮。

当然,这一方法的缺点是投资少但运行费用高,副产物氯胺和氯化有机物会造成二次污染,只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氨氮废水。很多时候是用于保障稳定达标或应急处置的作用。

三、次氯酸钠和氯酸钠真不一样,称为“去除剂”有点冤

次氯酸钠和COD去除剂有什么区别?前面转载的文章已经反复说过,次氯酸钠和氯酸钠真不一样,氯酸钠是用于数据造假的“COD去除剂”,而次氯酸钠是污水处理的万金油,污水厂一般都少不了它。

氯酸钠是不会和COD反应的,只对监测过程形成干扰,而次氯酸钠利用折点加氯法的原理,是可以比较彻底地消除氨氮的。

但为什么,次氯酸钠也被妖魔化成氨氮去除剂?难道是执法人员不懂原理,或者是专家故意卖傻,还是法律层面出了新规?

都不是,笔者认为,违法不违法,主要还是看是不是主观故意干扰。

四、违法不违法,主要看是不是主观故意、干扰不干扰

大家不知道有没有关注到,被判定为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的,都存在主观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行为。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第四条第八项“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给我们非常明确的信号,“故意改动、干扰”或“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是关键词。

云南省2024年第四批环保执法第6典型案例,是在二级碟管式反渗透膜与排放水箱中间环节添加在二级碟管式反渗透膜与排放水箱中间环节添加次氯酸钠,形成“氨氮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控数据。

台州市临海抓8人的案例,是在污水站废水排放池周边架设有4根管道,将次氯酸钠溶液、自来水、地下水和冷却水等排入排放水池,降低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从而达到规避废水在线监控系统的目的,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太原市清徐央督的案例,是在监测断面上游建设简易处理设施,将河水抽入该设施,通过添加次氯酸钠化学药剂方式处理后排入河道,看似“药到病除”,实则“药停病犯”。

所以,是不是违法的关键还是在于是不是主观故意的干扰,使监测数据失真,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

如果污水厂在设计工艺本身就有设计工艺,配合硝化反应添加次氯酸钠以去除氨氮,既保障能稳定达标,消除违法风险,又能有效应对突发状况,我觉得应该不能定性为违法,而是应该加以肯定的做法。

【结语】

近日,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刚刚联合印发了《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指出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需树立“全面客观、依法规范、证据裁判”三个原则,注意判断环境污染与排放、倾倒、处置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查明行为人犯罪动机、目的及预谋情况等。因此,故意规避和正常处理,干扰监测真相和保障稳定达标,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情形,是会不会构成违法的区别。

生化系统,正常的硝化反硝化经年运行,不可避免会出现异常,甚至可能造成氨氮超标的现象,在处理工艺上设计一道投加次氯酸钠的工艺,以确保稳定达标,这应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所以说,千万别认为投加次氯酸钠去除氨氮,就一定会形成“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涉刑违法行为,关键还是看是不是主观故意去干扰监测数据。

如果把所有的物化反应都定性为使用违规药剂或干扰剂、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那就太左的观念了。

芬顿反应是世界上最有名的处理工艺之一,利用过氧化氢与亚铁离子反应产生的强氧化作用对难降解的有机物进行处理,和投加次氯酸钠去除氨氮机理类似,也是物化反应也是投加药剂,难道这也是“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有的人还会提出问题,次氯酸钠放置一段时间后会氧化成氯酸钠,有的企业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会用合法的次氯酸钠氧化成违法的氯酸钠来规避监管,如何解决?

人之初性本善,切不能把所有的企业都当做偷排的对象,当污染治理的经济技术可行时,哪个企业愿意冒着坐牢的风险而干非法的事情。


延伸阅读:

2024年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四批)

典型案例之六

  云南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办案单位: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

  案例类型: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28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入河排污口检查组在对云南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屏边县分公司运维的屏边县垃圾填埋场排污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涉嫌通过人为添加氨氮去除剂干扰在线监测数据,导致在线监测数据失真。检查组将线索通报当地后,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立即与县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于2023年10月29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立即对添加氨氮去除剂前后水样进行取样送检分析。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在二级碟管式反渗透膜与排放水箱中间环节添加氨氮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控数据,导致在线监测数据失真。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鉴于该公司属重点排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其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2024年1月,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重点排污单位为了一己之私,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其行为主观恶性深、危害后果严重,必须严惩。本案中,生态环境部执法检查组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协调联动,及时发现和制止当事人利用氨氮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并依法严厉予以打击,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明显。案例具有示范性、典型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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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合
联合青年,造环保生态林,品文化艺术汤,论社会苍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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