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二就辽宁锦州倾倒盐酸污染环境事件写了一篇评论,文章从环保的角度给上下游企业的盐酸买卖行为,定了一个性,属于“看似合法,实则不合理。”
笔者朴素的观念认为,双方有正规销售合同,也符合危化品运输要求,纵然货品价格远低市场合理价,那盐酸在交易达成这一刻,应被视副产品。
起码不能等同于“危废处置”委托。
今天拜读了有多年实战经验的王璐律师的这篇文章《央视报道的盐酸倾倒案|副产品怎么就成了危险废物?》,原来朴素的观念瞬间动摇了,被司法的实践给击溃。
这,这,这连合法也谈不上啊。事实胜于雄辩。
王律师指出,副产酸作为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是客观存在的,它是副产品还是危险废物,只是智人大脑“创造”出来的概念,是一种主观认识。
副产品盐酸必须具有现实的市场价值,有人愿意支付相应的价格来购买,才算作真正意义上副产品。
就好比评审专家,水平高低,就摆在那儿,有人花钱请你来评审,才可以算是专家,如果没人在乎和尊重,只是自己到处碰瓷、指指点点,也可以等同于学术流氓。如果还要贴钱去混圈子,那就连流氓也不如了。
不能因为他有个职称证书,就当做真正的专家。
上游企业,愿以一元每吨的价格将盐酸售给他人,每吨还补贴两三百元的运输费用,那它在主观意志上,已经否认了盐酸作为副产品的价值,内心已视之为弃儿了。
上游企业客观上支付金钱,让他人转移盐酸的行为,已声明其抛弃或者放弃了盐酸作为副产品的属性,视之为危险废物了。
因此,在司法上,这样的行为并不是当事人双方所认为的“销售”行为,而就是处置行为,必须要满足危险废物委托处置的相关要求。
也就是说,无论上游企业如何申辩,当他们以一元每吨的价格把盐酸出售给除垢厂的时候,他内心已经认定,这个东西是危险废物了。
显然,除垢厂是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把这个责任转嫁给它,它只能违规倾倒啦,由此则必然会造成生态环境的污染和损害。
王律师还举了江苏泰州废酸倾倒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实例来证实上述观点, 就不得不让人更加确信这个认识了。以此类推,锦州此案必定也会遵守这个司法实践,除了对除垢厂严厉处罚,也要给上游企业定责定罪。
这件事给主管部门也敲响了一个警钟,不能听信相关企业的一面之词或表面动作。一定要从利益的角度,针对他的实质行为进行监管。
这就好比对男人的界定,如果他没想与你结婚,也没表示有能力承担责任,仅一味承诺,只是在外面蹭蹭,绝不进去,那永远是不可信的。自从他锲而不舍地在晚上约你出来,就可以断定事情的本质了。
他在事实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