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不确定是否涉及重大变动,行政审批部门会核实?

百科   2024-09-17 07:57   广东  
文/汤贤乱20240917
关于项目重大变动的问题,本号从不同的角度都讨论过,有很多历史文章可参考,有兴趣可在公号主页搜索关键词“重大变动”。
生态环境部对《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意的“重大变动”这个问题的管理,自中央环保督察以来从未松懈过,前后出台过若干次重大变动清单。
先是从行业的角度考虑,如2015年印发水利水电火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2016年印发输变电行业,2018年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至目前还在陆续推出一些急需迫切的单个行业清单。
但国民经济行业类目太多,按行业总是挂一漏万、左支右绌,不足于应对实际工作中的纷繁复杂、千变万化,行业清单的出台虽步履不停,但其它思路也得打开。
到2020年,生态环境部索性从性质的角度,统一归定了污染类项目的重大变动判定依据,即“环办环评函[2020]668号”推出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这可解决了大问题,行业清单以外的污染类项目,在重大变化的判定上,顷刻间变化清晰而坚毅。
目前生态环境部总共已发布了32项重大变动清单,汇总如下。
只有已出行业清单以外的生态影响类的项目,比如风电项目的变动界定还有点模糊,时常让建设单位烦恼,让咨询单位迟疑。
如果能适时出台统一的生态影响类项目清单,那重大变动判定的清单问题,基本上就一网打尽了。
明确变动判定的清单,只是解决了一方面的问题。是否涉及重大变动还有一个程序问题,与费用和工作量相关连,往往让建设单位更不省心。
经过多年的重大变动管理积累,结合地方的一些做法,现在行业内基本形成了以下的管理共识。
1、中央环保督察发现许多项目在环评批复后擅自变更的违法违规现象,使生态环境部对该问题的管理趋于严格,催生各类重大变动清单,从此项目发生变动不再是儿戏,各方都应重视起来。
2、项目批复后、竣工环保验收(申领排污许可证)前,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验收或排污许可管理。
3、项目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或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发生变动就超出重大变动管理范畴了,应按最新环评名录界定变动部分是否属于改扩建,重新履行环评手续,否则要归类为“未批先建”而接受处罚了。当然,如果属于豁免的,那就环评就不用考虑了,下一次变更排污许可证时统筹排污变化即可。
4、出于排污许可填报或竣工环保验收需要,项目发生非重大变动的,有时也得通过某个文件或流程说明清楚,那就仿照广东佛山南沙的新鲜做法,编个非重大变动说明吧。
共识是有了,但如何将共识体现到项目环境管理的“程序”之中,且让建设单位的成本最省,这却是一直困扰各方的问题。
基于上述共识1,主管部门加强了对项目变化的监管后,建设单位尤其是民企,对于重大变动问题有点怕动辄得咎。
假设有个以上行业清单以外的民企,它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了变化,建设单位自己是很难判断是否属于重大变动,要履行何种手续的。
建设单位会怎么做呢?
环保意识强的,花钱请第三方咨询机构,编个报告论证一下,视结论而定。
如果是重大变动,那就转而做环评,重新报批,再多花点钱。
如果是非重大变动,那也不算太亏,起码有个材料应付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且可用于后续的排污许可申请及竣工环保验收。
这得基于第三方咨询机构是专业靠谱的,否则只是花了冤枉钱,没得半点效果,比如2020年河南省的这个案例,就是教训。
环保意识欠缺的,那就束手无策,或全然不知该怎么办了,万一被监管发现,只能恍然大悟、悔不当初后,认栽认罚,这要花费的钱,可能是一个普通民企无法承受的。
如果有一个渠道,能让建设单位事先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项目是不是重大变动,继而自主决定要不要花钱重新编制环评,或编制一个非重大变动说明,那该多好。
这种事情在眼下的现实生活中基本不可能发生,行政审批部门很少有勇气直接下这个结论,一般都会让建设单位走那条先花钱的路,即找第三方编个报告给出结论,找专家评审一下,它再考虑是否采纳。
谨小慎微、不置可否,是行政审批部门一贯的风格;敢做敢为,善作善为的做派,反而是凤毛麟角的。
就算审批部门不主动要求,等它发现这个问题时,建设单位也花钱编好了那个报告,河南的案例便是如此。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环综合〔2024〕62号),里面“9.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衔接”提到一点“建设单位无法确定是否涉及重大变动的,可以报请行政审批部门核实”,贤乱感觉挺新奇的,如果能做到,那真真是好极的,能帮民企省钱省心。
然而,眼下的环境,市级以下的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如果没有专家评审的报告,仅面对建设单位的一纸请示,就敢核实是否涉及重大变动么?
难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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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合
联合青年,造环保生态林,品文化艺术汤,论社会苍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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