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应对福岛核污水排海事件,再有三点建议

百科   2024-12-04 18:01   广东  

编者按:福岛核污水排海事件首次发生至今过去一段时间,虽然日本每隔一段时间就排放核污水,但过长的战线拖垮了公众的记忆,时间的流逝让舆论界几乎淡忘此事,关注的人也不那么多了。曾经讨论能不能吃的海鲜,照样端上餐桌被人大快朵颐。

但国家不会淡忘,10月中旬,我国派遣专家赴福岛第一核电站附近海域独立采集海水样本并现场封存。近日,外交部证实已将相关样本运抵中国,拟由国内专业研究机构进行严谨、独立的检测分析,跟踪评价福岛核污水的海洋环境影响。

同时,有公益大爱的人也不会淡忘。在法律界,依然有律师朋友持续关注并深入思考,如何从立法上约束日本肆意的排海行为,从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中国乃至全人类的海洋权益。

本文即为夏军律师的再度思考和二次呼吁,向全国人大环资委给出了他个人的三方面建议,据此,欢迎留言发表你的看法。


关于有效应对福岛核污水排海事件提升核安全和海洋环境依法治理的工作建议
夏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2024年9月20日,我国外交部宣布,中日双方就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染水排海问题达成四点共识;日方表示欢迎设立覆盖排海关键环节的长期国际监测安排,确保中国等所有利益攸关国有效参与其中。
然而,共识的达成并不意味着排海安全性已获解决。
为了进一步拓展外交工作成效,统筹运用国际和国内两大法律资源,对日方的核污水排海作业进行更精准有效的规范和约束,充分保护全球海洋生态环境和相关国家人民的生命健康,扩大我国核安全和环境文化的域外影响力,现提出如下立法、行政和司法工作建议,供国家有关部门参考:
1.在原子能法中明晰核事故赔偿善后相应规则。
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原子能法草案,对于核事故损害赔偿事宜,仅有一条引致性原则规定(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核损害责任制度,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核事故造成的损害。”);没有规定核事故产生的污水经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依然不得排入水体和大气。
这不利于衔接细化核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条款。建议重视福岛核污水排海规制滞后的教训,利用原子能法制定的契机,以先进科学的理念完善国内立法,引领核安全领域国际治理,提升全球海洋环境保护水平。
2.强化自然资源和农业部门生态生物监测功能。
2018年新一轮国家机构改革以来,生态环境部统一管理海洋环境监测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但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亦有监测保护海洋资源的职责,前者开展和担当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后者指导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维护国家海洋管辖水域渔业权益。
鉴于生态环境部门近岸近海常规性监测难以因应预警福岛核污水排海环境风险,建议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海洋资源管理部门的功能,认真组织相关海域的生态生物安全联合监测,开展长期的专项调查、评估、研究。
3.解决民间已提起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问题。
据“清合”微信公众号2024年3月7日发布的《如何依法应对日本福岛核污水排海?》,我国已有二家民间环保组织在厦门海事法院起诉东京电力公司,但是至今未见是否予以受理的信息披露。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指导这起意义重大开创性公益诉讼的立案工作,正确理解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相关条款规定,推广“绿孔雀案”预防性公益诉讼成功经验,依法及时解决立案所遇障碍,依职权指定集中管辖的法院。
以上具体工作建议如无不妥,请贵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考虑如何予以落实,并代为转达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国务院相关部委以及原子能法、生态环境法典立法专班。
在此,为全球海洋生态治理而战的本人,与身后的正义力量一起,对您部门深表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夏军
联系电话:15010839282
2024年11月14日

END

原创不易, 请多鼓励, 欢迎参与。



清合
联合青年,造环保生态林,品文化艺术汤,论社会苍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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