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天之下的建设单位,都会犯的错误

百科   2024-08-20 08:00   广东  
文/汤贤乱20240820
如今的环评报告事无巨细,越写越厚,但批复意见却越发笼统、精简,只是一句“同意环评报告书”,最多再强调一下要符合哪些质量或排放标准。
偶尔也有量化的明确要求,遇到这种就要格外小心,写在批复中的要求,是必须要做到的。如若有违,容易吃不了兜着走。
近期接触到一个填海造地建码头的项目,就遇到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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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仅包括填海成陆所涉及的陆域形成、护岸、驳船码头结构、吹填取土等内容,不含成陆后的具体项目,是一个典型的填海与码头分开审批的皮毛分离项目。
项目填海造地一百多公顷,环评报告需报生态环境部审批。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终于2022年获得生态环境部“环审[2022]X号”批复。
这当然是值得庆幸的,但随后业主就犯了普天之下的建设单位都会犯的错误,以为拿到环评批复就是完全的胜利,不够在意环评和批复的具体内容
事实上,环评获批只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阶段性成果,甚至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后面还有基于环评的三同时、环保验收、排污许可、日常监管等重要工作。
环评批复中有一条重点工作要求,使得该项目在一年中有将近一半的时间不允许施工,这无疑是埋下的一颗隐雷。
此要求建设单位是知道的,据说当时还有人想力争把批复中的“施工应避开”改为“施工应尽量避开”,以免出现绝对的情况。
谁知部环评与排污许可司不予采纳,在正式批复的红头文件中没有加上“尽量”两字,使之成为建设单位必须要执行的批复要求。
当时为了早拿批复,建设单位负责筹办前期手续的同志没有坚持“尽量”,而是默认了。这也无可指责,大部分人都是先解决眼前的难题,完成自己的任务再说。至于能否严格执行,后续环节自有人想办法去应对。
手续办完后由招标、基建部门推进后续工作,“尽量避开”的事也慢慢给弱化、遗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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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填海的国家级重大项目,工期赶、任务重是标配,在办完必要的开工手续之后,建设单位就迫不及待、紧锣密鼓地开展了施工作业。
当时是五月中旬,建设单位举办开工仪式,请领导来剪彩,场面喜庆,声势浩大。没有人觉得开工时间有何不妥,就算有,也不会在这个人人兴高采烈的当口提出来。
谁知到了八月,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来项目部进行例行执法检查,发现项目的施工没有避开3-6月黄唇鱼洄游期,未严格落实环评批复要求。
此行为究竟是个什么性质呢?严不严重啊?建设单位犯了嘀咕,一筹莫展。
贤乱粗略了解之后,给了个人的参考意见。
从严来说,此行为违反2017年修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即未同时组织实施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可直接进行行政处罚。
按照2018年修订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十九条和环评法二十七条,针对此行为建设单位还需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若不开展后评价,依然可以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进行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是个家底雄厚的大国企,单纯罚这点小款,肯定连眉毛都不会皱一下,但被行政处罚之后,项目的性质就变了,其政治影响远大于经济损失。
他们不想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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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生态环境执法是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原则上坚持严格执法与服务引导并重,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
2023年实施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部令 第30号)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如果建设单位是因客观因素造成施工时间不符合环评批复要求的,非主观上故意损害海洋生态环境,通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证明此行为未造成实质的负面环境影响,同时又能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可向监管部门提请免予行政处罚。
因此,贤乱建议本项目建设单位主动开展施工期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叫跟踪评价),就施工未避开黄唇鱼洄游期此行为所产生的实际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和综合论证。
视其评估结果考虑是否需要停工,在不停工的前提下,还可以采取哪些补救和改善措施,减缓或消除负面生态环境影响。
同时,建设单位应将后评价报告及时报送给相关的监管部门,尽量争取避免遭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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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这种事情,归根结底还是建设单位的环保法规意识不强,或者对环评报告和批复具体内容的熟悉、重视程度有所欠缺。那可是法律文书啊,也是环境执法最重要的依据,其载明的措施和设施,是必须要落实的
除上前文提到的法规,还有其他的规章,也有类似要求。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也有规定,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
好在建设单位只是在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未完全避开黄唇鱼洄游期、经济鱼类保护期,仅在事实上未符合环评批复要求,而未被证实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影响。
目前还有挽回的余地,那就是通过开展后评价自证清白。
生态环境违法,既考虑行为,也考虑后果。且相比行为更看重后果,这也是轻微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可免于或从轻处罚的缘由。
建设单位的态度也很重要。据了解,本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未充分考虑环保因素,存在不足;施工过程对海洋生态的监测和观测,也有待同步和加强。这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缺陷,如果能在后评价报告中自我完善和优化,或许也能获得监管部门的谅解和认可。
那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要怎么做呢?贤乱也给了一个粗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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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明一下什么是后评价,在不同的语域空间,其含义是不同的。
若按2016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只有通过环保验收并稳定运行的项目才适用后评价,建设中的并不适用。
然而2018年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后评价,又适用建设中的情形。
这是由于海洋环境管理职能的历史原因造成的,目前还没有完全更新、统一,存在滞后性。但最新的环评法第二十七条沿用了后者第十九条的规定。
本文且按后者理解吧,其实笔者认为更适合的叫法是跟踪评价。本项目开展跟踪评价大致可包含三部分。
首先是自证清白,在施工期间开展一期调查监测。
具体可对沉积物环境、生态环境及海洋渔业资源现状、海洋特殊保护物种的现状调查和监测,将其结果与施工前(环评阶段)的本底值进行对照分析,得出本项目实际施工对各类海洋生物造成的影响。
其次是亡羊补牢,进一步采取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由于本项目位于珠江口经济鱼类繁育场保护区和幼鱼虾保护区范围内,在对照分析实际影响之后,仍需采取一定的减缓措施,比如在绞吸吹填过程中,利用声呐驱鱼设备对保护鱼类进行驱赶,确保其在施工期不受本项目施工的影响。如确实影响了黄唇鱼的洄游,还应考虑追加生态补偿金额。
最后是痛改前非,向生态环境监管部门表明决心。
建设单位一定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并将环保要求落实到项目建设的实际工作中。
这一套操作下来,花费肯定是要超过处罚金额的,希望建设单位能得偿所愿,避开行政处罚,花钱买个深刻的教训。
如果环评批复是结婚证,建设单位就是男人,拿了证就得受约束,不能犯天下男人都容易犯的错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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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合
联合青年,造环保生态林,品文化艺术汤,论社会苍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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