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后评价项目,为何没有以前那么多?

百科   2024-08-27 08:00   广东  
文/汤贤乱20240829
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说:“唯一不变的是变化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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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前,笔者印象中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项目很多,按当时环评法的要求,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发生变化,就应当要开展后评价。
那时生态文明刚被纳入五位一体,很多有环保意识的业主拿到环评批复后,建设时加个锅炉、换个原辅材料都战战兢兢,主动跑去问环境保护局要怎么办手续。
环保局回一句,找个有环评资质的单位做个后评价吧。
生意就这样多起来了。怀揣甲级资质,守株待兔,就可坐收渔利。
除了后评价,类似的需求还衍生了别的叫法,比如回顾性评价、跟踪评价。
但终究还是“后评价”名正言顺点,毕竟它是写在环评法中的。
那时笔者心怀喜悦,既然天下之事,唯一永恒的就是变化,那还忧虑什么环评业务?
几乎没有一个项目能完完全全按环评批复的样子建设、运营,一定会有大大小小的变化,如果一旦与批复情形不符就要开展后评价,那这生意岂不是永不磨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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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评价”这个词的含义很容易懂,属于可“望文生义”的那种。
起初它多见于投资领域,用于对项目或投资活动进行回顾总结,以便为后续决策实施提供参考,颇有点“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味道。
通过后评价,对项目决策、实施、运营到总结评价形成闭环管理。
发改委2008年印发过《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修订过。最近2024年又更新了,改名为《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范围扩展了。
环境领域也一直很在乎后评价,毕竟环境影响多是长期的、潜在的。2002年版的环评法就有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这一条沿用至今。
2015年,时环境保护部还仿照发改委,在发改委更新《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之后,印发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至今依然是有效的。
之所以说是环境保护部仿照发改委,是因为两者对“后评价”的定义如出一辙,都是强调在“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期后”开展。
从文件出台的时间上,也看得出,当时环境保护部是唯发改委马首是瞻的。
但对齐发改委的后评价管理办法之举,导致其与《环评法》及相关条例抵牾,由此造成实际工作中的歧义和不便,使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指导性和实用性都不强。
矛盾在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间节点上(对象也只说了报告书),后评价管理办法缩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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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环评法,项目在建设、运营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的情形时,就要组织后评价,还要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这有一定的行政许可属性,贯穿项目获环评批复后的整个后生命阶段,是带有强制色彩的,不做就是“违法”,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的。
处罚的法律依据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建设阶段中发生点变动,不符合环评描述,这是十分常见的,如果严格执行环评法和上述条例,那后评价的活儿应该是应接不暇的。事实上,2012年前后类似的咨询项目确实多如牛毛,让人应接不暇。
这也迫使建设单位不得不打醒十二分精神,去严格管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避免出现与审批情形的不符。
而按缩减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在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后再开展后评价,变成了倡议和研究性质的,目的是验证环保措施的有效性,缺乏行政强制色彩。
因为,后面再也没有竣工验收或排污许可证以之作为前提了。
发改委的“后评价”就遭遇了这种尴尬,非行政强制,做好很难,做不好又交不了差,结论不好还让决策单位难堪,没什么部门愿意牵头组织。
环境影响后评价也逐步沦为弃子,建设单位基本都置之不理的。项目都竣工验收了,还主动搞这些劳什子的后评价作甚。
更何况,发改委的后评价是政府出资,不可收项目实施单位一分一厘,而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还得建设单位自己出钱。 
谁愿意当这个“冤大头”,自找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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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后评价”是发改委那边学来的,它阉割了环评法及环保管理条例中的“后评价”,使之意义大相径庭,适用条件严重缩减。
放在同一个语域空间下,也会产生矛盾,让人理解混乱。
前者是部门规章,而后两是法律条例,前者的法律效应要弱于后两者。
按理说,各地出台的后评价技术规范指南,要听从环评法及环保管理条例的,考虑下建设过程中的变化,但事实却是多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看齐
像2021年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指南》:
北京环境科学学会2024年刚出炉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指南污影响类》团体标准:
类似的还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DB65/4321-2020)等,其中关于后评价的术语,无一例外都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说辞,这置环评法于何处?
建设过程中发生不符合审批文件的变动,该怎么评价呢,不搞了么?这种情况要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开展后评价,如何适用这些技术规范或指南?
很多建设过程中发生非重大变动却有一定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正需要通过后评价来鉴定和修正,但技术规范却清一色瞄准竣工后,让人无可奈何。
技术向法律的看齐意识不够强,对象不够正确啊,加之后评价办法阉割环评法,综合造成后评价的实际项目需求远低于预期。
好在《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22]26号)说过,要适时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来着。
目前不见动作,不会也因遗忘而变化了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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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合
联合青年,造环保生态林,品文化艺术汤,论社会苍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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