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速遣费,是指因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装卸时间届满之前提前完成了装卸的任务,因而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一笔款项。通常而言,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会就速遣费的计算方式和费率在合同中进行具体的约定,速遣费率通常约定为滞期费率的一半,但是这并不妨碍当事人另行达成一个新的费率。
速遣时间等于合同约定的装卸时间与实用装卸时间之差,但是对于合同约定的装卸时间而言,有时候既可能是“工作时间”,又可能是“全部时间”。速遣时间的计算主要有两种方法供实务人士参考:
1
按节省的全部工作时间计算。这种计算方法是从货物装卸结束时起算至约定的装卸时间届满之时,扣除按约定不计为装卸时间的星期日、节假日或者其他约定的时间。世界各地不同国家对于工作时间的计算是有差别的,有些国家和地区的节假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都不在同一时期。因此,如果使用“按节省的全部工作时间计算”的话,双方当事人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的约定好排除的“非工作时间”,避免在计算工作时间的问题上产生争议。
2
按节省的全部时间计算。与前者相对应的是,还可能双方会约定按全部时间计算,期间不做任何扣减,但这种方式比较少见,港口装卸工人的上班时间肯定要考虑到当地的休假问题。
● 除了这两种经常的做法之外,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可能还会使用“平均时间”,即装货的时间多一点,卸货的时间少一点,这样两者相互抵消,综合的来计算。无论使用哪种计算方式,建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清楚的写好名称和计算方式,尽量不要模糊的予以处理。
往期推荐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