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航空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文摘   2024-08-14 14:35   广东  

航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的权利。


其产生的原则主要有三种: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导致航空保险标的遭受损失;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保险人的代位追偿金额以其保险赔款金额为限,如从第三人处获得的金额超过其赔偿额,应当偿还给被保险人。需要指出的是,代为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保险人不享有这项权利。

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举例说明

举例说明,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航空货物保险及航空意外险,在飞机起飞当天由于航空公司疏忽导致飞机保养不到位,出现金属疲劳后尾翼断裂产生飞行事故,导致李某货物全损,李某也因为此次事故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保险公司分别就货物和人损向李某支付了保险理赔款。



我们团队认为,上述案例中的保险事故是由航空公司重大过失造成的,应由其承担赔偿些人。保险公司向李某理赔的航空货物保险款项,有权向航空公司代位求偿,但航空意外险的赔偿款项无法向航空公司代位求偿,但李某有权就伤残继续向航空公司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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