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未过户状态下无人机的物权归属

文摘   2024-08-17 20:00   广东  

民用航空器作为特殊动产,其权利归属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以登记作为对抗要件。依照相关航空法律规范,民用航空器要进行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准予运行。无人机作为民用航空器的一种,也应当遵循这一规则。


众所周知,机动车和船舶均有相应的登记证照,航空器同样。以机动车为例,机动车的转让须买受人与出卖人双方达成买卖合同,同时或约定时限支付相应对价,之后双方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机动车所有权变更登记。这样以来构成一个完整的特殊动产所有权的转让。但作为无人机的转让,其特殊性就更加的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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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转让一台无人机,双方签订合同,将甲所拥有的某品牌无人机以1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无人机的最大起飞重量为1KG,合同签订的同时甲将无人机交付给乙,3日内已支付相应价款。嗣后,乙驾驶无人机不慎撞到丙的汽车,丙拾取无人机残骸扫描二维码得知,无人机仍实名登记在甲的名下,遂向甲主张赔偿。


在以上案例中,无人机的所有权仍登记在甲的名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由甲来承担侵权责任。但作为实际的使用人乙在此就不承担责任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依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1.2 之规定,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 250 克以上(含 250 克)的民用无人机。另依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3.5 之规定,(1)民用无人机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及时通过“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注销该无人机的信息。(2)民用无人机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变更后的所有人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实名登记该民用无人机的信息。这里就可以看出与其他特殊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区别,即船舶、机动车为直接变更登记,而无人机为注销后重新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认为

我们团队认为,在无人机起飞重量大于等于250克,小于116千克的无人机,须依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在制定网站上实名备案;而起飞重量大于116千克的,则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双重约束,即既要进行实名登记,又要接受民航部门的管理。


由此可见,未过户状态下未交付无人机的,物权归属于原登记人;未过户状态下已交付无人机的,物权归属于受让方。


深圳物流律师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自2007年起专注于海事海商、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已有16年,现由近30名专业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为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00多家物流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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