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准据法的适用

文摘   2024-07-12 17:14   广东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其本质是运输合同,是我国《民法典》中典型的有名合同,若对其不分类,其即为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该条文中前半段很好理解,简单的来讲,就是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可以选择准据法,在中国法院依据任何国家法律审理均可,前提是能够查明的法律。后半段就不好理解了,何为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法律必须符合“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

笔者认为,上述法条中单务合同履行义务最容易适用,例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实施赠与、保管行为最能体现合同特征。那么,赠与人或是保管人经常居所地的法律为准据法。


相比之下,双务合同的准据法就不容易准确适用。例如:借贷合同,出借行为与还款行为均能体现其合同特征。针对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而言,承运行为和接收行为或是托运行为,均可体现合同特征。在司法实践当中,我国法院会如何处理此类合同纠纷的准据法?


在(2021)粤0391民初3128号原告全球通航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英速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速达公司”)、李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当中,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9月7日期间,被告英速达公司委托原告进行货物运输,产生相关费用港币1638602.7元。2019年10月8日,被告英速达公司、李超向原告出具《保证合同》。内容为:李超作为保证人愿意甲方提供了连带担保;三方确认,截止2019年9月为止,甲方尚欠乙方运输费为港币1638602.7元,甲方和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自2019年11月起每月还款港币壹拾万元,余款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结清。另查明,全球通航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香港,英速达公司、李超的住所地均在广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英速达公司、李超的住所地均在广州,故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准据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律师看法

笔者认为,在双务合同中,其履行义务大多数均可体现合同特征,我国法院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准据法。故可以看出,我国法院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情形有三:


1、当事人一方人数较多,且全部或大多数住所地在同一国家;

2、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与一方当事人所在地均属于同一国家;

3、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尽量多的适用中国法律。

END


深圳物流律师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自2007年起专注于海事海商、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已有16年,现由近30名专业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为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00多家物流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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