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后的建造中船舶应如何确定其所有权归属问题?

文摘   社会   2024-08-17 20:00   广东  

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问题是个相对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这是因为船舶在建造过程中可能尚处于不同的阶段之中,而我们这里要探讨的是当建造中的船舶已经下水并停泊在船厂附近水域时,它的所有权归属应如何判断。


笔者认为,明确这一问题最首要之处在于先行的分析这一艘船舶的具体状态之中,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其所有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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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在(2012)广海法初字第272号中,原告和被告签订了船舶建造合同(建造A轮),但是当按照合同约定依约交付船舶之时,被告却没有依约交船,双方之间就该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问题发生纠纷。

经查明可以明确的事实包括了:A船已经下水,现已停泊在广东江门XX有限公司船厂附近水域。船名“CARLUNG嘉X”已经以油漆髹上船身的方式予以标记。但是经查询,在“机舱、货油舱、主甲板、驾驶室等区域的机电设备安装及调试,室内装饰、系泊试验、试航及未列出的其他项目”却并未完工。

双方明确约定A轮(含所有用于A轮建造的设备和材料)归原告(定作人)所有。基于这些事实,广州海事法院通过以下几个事实对所有权归属问题予以了确认,其确认的过程和思路值得实务人士予以参考:


01

首先


建造合同与相关材料。


确认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的首要之步在于建造与其相关的材料。我国《海商法》中并没有明确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问题,但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第三款指出:“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


据此可知,船舶建造合同是船舶和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之一。


02

其次


船舶建造材料及属具的提供。如果建造合同与相关材料中没有明确相应所有权的问题,或者约定的十分模糊,那么法院会通过船舶建造材料及其相关属具的提供情况来认定。


在(2012)广海法初字第272号中,广州海事法院就提到了“船舶建造材料及属具的提供”这一问题。法院经查证发现:“A轮的进口设备如船用柴油主机、船用齿轮箱、船用柴油发电机、船用货油泵均由原告提供,而该轮是由原告作为定作人委由被告承揽建造,由原告负责船舶的图纸设计及报批”。被告在其中只是负担了小部分的材料,实际上原告是将自己所提供的各种材料交由被告来建造,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几乎可以完全的认为船舶建造材料及属具是由原告提供,这对确认原告对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而言至关重要。


03


最后


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对船舶的占有关系并不影响对船舶所有权归属的认定。我国《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要看双方是否签订了类似相关的协议,如果有类似的约定,那么约定当日时即可能是建造中的船舶之物权发生变动的时候。


建造中船舶的所有人可能会出于多种原因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最终明确建造中船舶的归属问题。


作为专业物流律师,笔者建议在订立造船合同时,需要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好相关的合同和交接文件,并在合同中明确好所有权的问题。如果暂时无法明确,请求确认之诉的一方当事人要尽可能的收集和保留建造船舶之材料和属具的购买清单或权属证明以明确双方为建造船舶属具提供与付出的比例,这些要素都可以辅助确认之诉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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