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用航空器的优先购买权

文摘   2024-07-23 15:20   广东  

在企业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共有民用航空器的情形下,就不免会出现转让其自身动产份额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会涉及到其他共有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即动产份额优先购买权。与有限公司相类似,共有民用航空器的情形代表了共有人之间“人和”的属性,相熟、相知和互相信任之人共有同一财物。法律赋予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时就是尊重其“人和”属性,同时,法律也为以后共有人产生纠纷的调解铺平道路。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我们团队认为,共同共有其本质上也是按份共有。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共同共有的优先购买权可以如按份共有一样处理。除非,共有民用航空器的是家庭成员,例如夫妻、父子、母子等。

举例说明

优先购买权是对抗外部受让人的一种方式。举例说明,甲乙丙三家航空公司共同拥有一架波音777飞机,未约定比例份额。甲公司内部转型经营需要大笔资金,故向外出售其共有份额。乙公司闻讯表示愿意拿出500万元购买其份额,丁公司同时也表示愿意出价500万元购买其份额。丙公司表示其份额不宜被外部的丁公司买走,愿意出价500万元购买其份额。那么甲公司对案涉民用航空器的份额应当出售给谁呢?


首先分析乙公司和丁公司之间,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同等的500万元价款条件下,乙公司系共有人之一,因三家公司未约定共有份额比例,故视为等分的按份共有人,其享有该航空器的优先购买权,故乙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丁公司。其次分析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若乙公司和丙公司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各自一半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我们团队总结:共有人内部优先,共有人均优先的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比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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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自2007年起专注于海事海商、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已有16年,现由近30名专业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为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00多家物流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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