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共有民用航空器的情形下,就不免会出现转让其自身动产份额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会涉及到其他共有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即动产份额优先购买权。与有限公司相类似,共有民用航空器的情形代表了共有人之间“人和”的属性,相熟、相知和互相信任之人共有同一财物。法律赋予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时就是尊重其“人和”属性,同时,法律也为以后共有人产生纠纷的调解铺平道路。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举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