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的“重大误解”

文摘   社会   2024-08-08 11:20   广东  


在航空运输的实际业务当中,不仅有熟悉并精通航空运输业务的企业,也有第一次采用航空运输方式的当事人,同时也有国际运输业务,因此不能要求参与航空货物运输的企业和自然人对航空运输业的术语、行业习惯、交易习惯等均有十足的了解,故而产生了对于合同中各个条款的不同解读和理解,这些理解就会有偏差,往往会导致双方对合同的重大误解。



重大

误解

 Major misunderstanding

重大误解,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方面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由此可知,当事人可以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那是否意味着重大误解必然会导致合同无效而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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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苏0591民初7545号敦豪公司与被告天加新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6月24日,原告敦豪公司与被告天加新公司签署《中外运-敦豪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全球快递服务,按月结算,还详细约定了费用支付账号、月度结算程序等,并约定邮件重量以原告敦豪公司确认为准。该合同及附件1《价格方案》还约定了折扣期间及比例,但未明确直接约定依据重量的折扣规则

被告天加新公司工作人员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原告敦豪公司询价“27kg,0.05方”,原告敦豪公司于当日16:03以电子邮件回复被告报价“27KG预计1220.4元”后被告天加新公司发现上述运费在原告敦豪公司的结算单中计价3914.32元。天加新公司只支付了其认可的运费价格1220.40元,还剩2693.92元还未支付。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货物经称重不足20公斤,不能享受该优惠报价,按照常价应该收费3914.32元。天加新公司则辩称20公斤以下的货物必然不会超过27公斤的收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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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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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专业物流律师,我们团队认为:首先,合同有效,理解有偏差。在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国际快递服务协议(框架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审查合法有效,具备合同效力。发生这一争议的直接原因在于原告、被告在该笔快运询价、报价时产生重大误解,原告以为被告知晓20公斤以下不享受优惠的规则,被告以为20公斤以下的货物必然不会超过27公斤的收费金额。即,原、被告在报价、询价过程中,各自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理解,实际上并未达成真正的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承运人在合同履行中应多承担责任。作为提供快递服务的快递公司,更应该从客户角度去理解沟通过程中客户的理解内容。故认定原告敦豪公司对本案误解承担沟通不明责任。驳回原告敦豪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后,充分解释不可少。在每次航空货运合同中对合同的理解均会有偏差,航空承运人、代理人在履行和解释合同过程中应当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充分释明给客户(托运人)以避免重大误解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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