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提单可否凭保函加以变更收货人?

文摘   社会   2024-07-26 16:54   广东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有当事人签发记名提单,但是后期因各种原因也想变更收货人,他们就会希望通过出具保函的方式加以变更收货人,这种情况是否会被司法实践所支持呢?编者这次就将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下探讨。

记名提单 /Straight B/L/

我们首先需要理解一下记名提单的含义及其相应的规定。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载明特定的人或者公司的提单,对于记名提单而言,承运人应该在目的港向记名提单的收货人交付货物,一般不能用来流通和转让。


实践中,记名提单由于流动性受到很大的限制,多数国家一般很少采用,只有在运输一些贵重物品、具有纪念意义的或为某特定的人量身定做的时候,会使用记名提单。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制定:(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尽管可能也有其他的国家承认记名提单可以用于流转,但是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提及到的流转绝不是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流转,因为那样就没有必要称之为“记名提单”,完全可以称之为“指示提单”


因此,我们所说的不可流转应该是指不可通过背书的方式流转,这也符合提单需由托运人流转至收货人处以供提货的航运需求。


既然不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流转,那么如果托运人确实想要变更收货人,该怎么处理呢?

案例分析

在上海永道物流有限公司等诉宁波市鄞州区芙洛特服饰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633号】中,再审申请人指出:“记名提单副本记载收货人是Urban公司。提单签发后,芙洛特公司出具了更改保函,将Urban公司电话更改为Dave的电话,因此Dave实际是芙洛特公司认可的提货代表和交易代表。”


可以看出再审申请人是希望通过使用“更改保函”的方式(改电话号码)来变更收货人,从而希望把记名提单变成指示提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否认了这种做法,并认为“芙洛特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是否核实买受人身份以及其出具的电放保函记载的电话不是Urban公司的电话等情况,均不导致运输合同中项下收货人的变更。”


当然,本案的判决对承运人更为不利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上海永道公司并没有严谨的核实收货人身份,直接将货物交予清关公司所致。


在厦门晟茂有限责任公司与烨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17)沪民终268号】中,厦门晟茂提供的联系人持有正本提单向烨泰国际提取货物,烨泰国际最终因审慎核实了收货人身份而免于承担任何不利后果。如果前述案件中上海永道物流有限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提取货物的系经芙洛特公司授权的Dave,那么最终的判决结果也许就大不一样了。

我国《海商法》对待记名提单是否可以允许流通这个问题还是比较严格的,但是编者认为有两个方法可以尝试变更收货人:

1

改变法律适用。如果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不是我国《海商法》,而是其他条件相对较为宽松的国家的法律的话,那么也许变更收货人的方式会更加容易一些;

2

通过一般的合同转让方式。通过一般的合同转让方式或债权让与方式来转让,将整个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这种做法也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

不过总体而言,这些都是比较麻烦的选择,仍然建议在正常的货物运输中,选择“指示提单”可能更为方便。

深圳物流律师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自2007年起专注于海事海商、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已有16年,现由近30名专业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为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00多家物流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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