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处理凭保函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情况?

文摘   文学   2024-07-26 16:54   广东  

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存在承运人凭借托运人开具的保函而非正本提单就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情况,而承运人这种行为也属于无单放货


在现代海上运输领域中,便利的集装箱运输方式使得货物运输流转时间大大降低,而在单证流转过程中,这一时间(包括了交单、审单、流转)很可能会远远的长于货物的运抵时间。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收货人和托运人来说,他们需要尽快地收货和放货以提高产品的转售和运输的效率。因此,凭保函而交付货物的情形在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时有发生


然而,承运人可能因往常的业务惯例而忽视其中蕴藏的法律风险,一旦买方无法或者拒绝支付运输项下货品的价款时,承运人很可能就会被控诉并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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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18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与天津西南海运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2018)浙民终624号】就是这样的典型,在这个案件中,涉案货物于2017年3月27日运抵连云港,西南公司根据丸红公司出具的保函将货物存入广信公司指定的公共丙烯罐并由广信公司提取,后广信公司无力还款,岚山中行(信用证开立行)起诉西南公司并追究其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作为承运人的西南公司在应诉期间回应:岚山中行(信用证开立行)明知依惯例广信公司(收货人,买方)必然无单提货,融资银行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提单持有人,其所遭受的损失与无单放货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西南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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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无论是一审的宁波海事法院,还是二审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随着银行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服务方式的变化,银行通过对提单的占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符合商业需要,承运人对无单放货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这一判例确认了信用证开证行可以享有正本提单人所有人的法律地位和索赔权利。这意味着,尽管在行业实践中,承运人凭保函交付货物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是作为兼具承运人角色的货运代理企业应该要以此案为警示,牢记这种做法的风险性,在凭保函无单放货之前,应该审查并熟悉买方的信誉。如果买方信誉不佳,或者有证据表明买方无法付清相应的货款,那么应该严格依正本提单交货,避免自身陷入无单放货的索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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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提货人出具提货保函,并不能直接对抗托运人。简单来讲,就是一旦承运人凭借提货保函无单放货,而发货人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时,承运人不能以提货人出具了保函而直接免除责任,如果法院认定承运人确有无单放货的情形并应当承担无单放货责任时,承运人只能先赔付托运人,而后向出具保函的提货人追偿,但是出具保函的提货人是否有支付能力、是否能够顺利执行其财产往往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提货人有可能是实际收货人的“壳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也没有财产,那么即便取得胜诉判决也有可能无法执行;另一方面,出具保函的提货人往往在域外,那么维权成本就会十分高昂,是否值得域外起诉还需要考量诉讼成本。

总之,物流企业需要时刻警惕、防范无单放货之风险,因为实践中确实存在提货人与托运人联合起来恶意讹诈承运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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