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文摘   其他   2024-07-23 15:20   广东  


无单放货案件中的法院管辖权问题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有诸多涉及到无单放货的案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它为审理无单放货的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裁判依据。


案例分析

关于管辖权的问题,实践中有时会在当事人之间引发争议。例如在“伊斯特曼汽车和动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环世物流控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沪72民初4381号】”,被告就认为无单放货纠纷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目的港、收货人所在地及涉案合同主要履行地均为阿根廷科尔多瓦,阿根廷法院对无单放货事实及法律查明更为方便且节省费用,故而应该由阿根廷法院管辖。


然而,上海海事法院审查认为,无单放货所引起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依据法律规定,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故本案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同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水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是可以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公司住所地在上海,所以上海海事法院对案件是享有管辖权的。



结合本案的结论,作为专业物流律师,我们认为在无单放货中的法院管辖权问题中,有以下三个关键点:

01

适用的法律法规

它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它的管辖权问题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02

受理法院的确定

只要原告在众多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中的某一个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并发现自己享有管辖权应予以立案的,就不会因其他法院更方便或更适宜为由当然的将管辖权转移到别的法院。

03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为什么要关注管辖问题呢?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维权成本的问题,假设一个纠纷只有美国法院有管辖权,那么维权就只能在美国进行起诉,那么对于大陆境内权利人来讲,相较于大陆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形,维权成本无疑大大增加,甚至有时获得的赔偿都不能完全覆盖掉实现债权的成本与费用。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业务过程中,尤其是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管辖权的问题,即是否约定了域外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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