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在经营性租赁期间毁损谁来承担责任

文摘   2024-07-30 21:00   广东  


干租与湿租的解释

我们在前文曾经论述过经营性租赁分为两种,一种是干租,一种是湿租。

干租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湿租是指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案例解析

我们下面将分三个案例来具体分析。案例一:甲公司将自有民用航空器租赁给乙公司,乙公司接受航空器后开展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因乙公司飞行员停靠飞机时操作失误造成案涉航空器损坏。


案例二:甲公司将自有民用航空器租赁给乙公司,乙公司接受航空器后开展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因航空器自身缺陷导致航空器无法正常起落,乙公司迫降造成航空器损坏。


案例三:甲公司将自有民用航空器租赁给乙公司,并附带机组人员和燃油,乙公司接受航空器后开展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因飞行员操作不慎停靠飞机时操作失误造成案涉航空器损坏。

律师认为


我们团队认为,上述三个案例均为航空器租赁合同纠纷。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即承租人的妥善保管义务和依约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根据这两条规定,租赁期间产生的损失责任由谁承担的争议焦点就落在了责任在谁上。


案例一中,双方的租赁形式为干租,机组人员特别是驾驶员系承租人的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被称为职务行为,其行为结果由其工作单位承担。承租人对航空器具有保管义务。故乙公司承担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在案例二中,是由于飞机自身缺陷导致飞机损坏,该事由不可归结于承租人,故依据第七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三中,双方采用的是湿租的形式,其机组人员由甲方派遣,此时其行为结果归结于出租人,同样案涉航空器的损失由出租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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