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碰撞的准据法适用

文摘   2024-07-06 09:00   广东  

由于现代航空科技的应用和航线的合理规划,民用航空器之间碰撞事故较比航空器刚刚面市时低的许多,几乎不发生。航空运输又被称为最安全的运输方式。


民用航空器碰撞事故也有发生,如果涉及不同国家间航空器的碰撞,准据法将如何适用将是决定案件如何审判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世界历史上有8次知名的航空器碰撞案件,例如:2002年俄罗斯图154M碰撞事件、1986年墨西哥489号班机碰撞事件等。其中,不乏不同国籍的航空器和当事人,若该类案件由我国法院管辖,其准据法应当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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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以真实事件为例,沙特阿拉伯航空763号班机在印度当地时间傍晚于英迪拉·甘地国际机场起飞,前往宰赫兰国际机场(位于沙特阿拉伯东部城市宰赫兰)。同一时间,哈萨克斯坦航空1907号班机载着正向英迪拉·甘地国际机场进场。当1907号班机飞到距离机场74英里时,获新德里英迪拉·甘地国际机场空中进近管制员批准下降至15,000呎。同一时间,已爬升至10,000呎的763号班机获新德里英迪拉·甘地国际机场空中进近管制员批准继续爬升至14,000呎,并等待通过1907号班机后继续爬升。


由于新德里机场地面的雷达只能给出飞机的平面位置,不能给出飞机的高度信息,因此当时空中飞机的高度由机组通过无线电口头告知管制员。大约6时40分,1907号班机报告已下降到15,000呎。管制员知道两班航机将会接近对方,于是提醒1907号班机:“留意十二时方向,有一架沙特阿拉伯航空的波音747正向着你的相反方向前进,目视航机后请报告。”1907号班机接着向管制员询问两航机的距离。管制员答道:“14英里。”1907号班机没有回应,于是管制员再次警告。


虽然1907号班机确认了第二次警告,但过了不久,两班航机还是在哈里亚纳邦查基达里的14,000呎上空相撞,并从管制员的雷达屏幕上消失。两航机几乎是迎面相撞,相撞后,两航机的残骸坠落在哈里亚纳邦查基达里的田野。两机乘客与机组人员共计349人全部遇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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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若假设该案由中国法院管辖,应如何适用准据法?我们团队认为,不同国家的两架客机相撞,与船舶、机动车相撞一致,均为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形成侵权之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两架客机相撞于印度国上空,坠毁于印度国领土内,哈萨克斯坦与沙特阿拉伯两家航空公司没有共同住所地。故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即印度国法律。若双方在开庭前协商一致适用中国法律,亦被我国法律所允许。




深圳物流律师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自2007年起专注于海事海商、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已有16年,现由近30名专业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为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00多家物流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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