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选港条款”

文摘   社会   2024-07-12 17:14   广东  



Option Delivery Clause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有一个重要的条款就是“选港条款”(Option Delivery Clause,原则上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合同中会交代清楚货物在哪个港口卸货,承运人就依照合同的约定将货物驶往该港口。


但是有的时候,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货物装船前会约定并在提单上载明由收货人选择卸货港,此时收货人方可选择卸货港。


一般而言,托运人会与相应的收货人之间会进行沟通并进而得以确定,但也有可能托运人会给承运人几个不同的港口,尤其是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可能递交备选港口的托运人并不是航程中第一个需要运达给收货人的人,所以承运人一般也会先运送其他货物给其他收货人,而留出一段时间供收货人仔细考虑。



当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确定了备选港口之后,收货人应该在船舶抵达提单中载明的备选港口中第一个港口若干小时之前,将其选定的卸货港书面通知承运人在上述第一个港口的代理人。否则承运人有权自行选择备选港口中的任意一港口卸货而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我们仍然视为是合同已经履行。


一般而言,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中都会做出类似的规定,尤其是在应选择港口的一方当事人(其身份视合同的约定而有所不同,可能是托运人、收货人或承租人)不履行相应的选港义务时,承运人(或出租人)可以自行妥善处理。



01

案例分析



例如在天津市浙海海运服务部诉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津晋祥燃料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约定:

“若承租人违约,如果货物未装,出租人有权随时改向如果货已装妥或正在装卸,出租人有权随时撤船并有权扣留承租人托运的相应款额的货物抵赔应付运费、船期损失及其它费用,所扣货物出租人可选择港口卸货处置。



02

实践操作



实践中,也有的提单约定:“如收货人未按照上述要求选定卸货港,承运人有权将货物运过提单载明的港口选择范围至船舶最后目的港,承运人(或出租人)不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费用,而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来承担。”



03律师建议



作为专业物流律师,编者认为,在选港过程中:


托运人和收货人应该及时选择港口。如果确实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选港的,应该留心并注意在合同中约定好可以提前选港的最后截止期限,否则法院在处理的过程中就会以“合理期限”来认定,这样会增添很多的不确定性。


作为承运人,也应该注意选港条款所确定的最后届满期限


同时,编者仍然建议,当收货人未能及时选港时,应该尽可能的将货物卸至合理的地点和港口,以便于托运人和收货人予以进一步的处理。



「 往期文章 」


简述提单中的首要条款

实践中应如何看待我国《海商法》中的不知条款?

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纠纷的管辖与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深圳物流律师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自2007年起专注于海事海商、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已有16年,现由近30名专业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为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00多家物流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