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转战不良资产后,不到1年就逆袭开挂
来源:城市与城市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
有做不良的,把自己做不良了……
也有差点不良的,做了不良之后,把自己盘活了……
这个非常励志的故事,就发生在连年业绩不佳,营收低于1亿,触发退市条款,被加星带帽的绿庭身上。
转变公司战略,投身不良资产后,绿庭实现了一个多亿的资产包不到一年就回收50%,这样的好成绩对于“新手”来说十分不易。
盈利亏损 加星带帽
上海绿庭投资,一家做国外房产投资及相关金融产品的上市公司。公司创建于1985年,于1993年改制成为上市公司。主要做国外不动产投资、房产经纪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
最近几年业绩波动非常大,且净利润表现非常不乐观。2020年度报告显示,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56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2159万元。因最近一年净利润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触发退市条款,于4月被“*ST”。
除了业绩不佳,绿庭还因未未及时披露对外借款事项、未及时披露投资进展情况被于2019年被证监会责令改正,同时面临着股民的索赔。
变道“不良资产”不到一年逆袭开挂
在面临股民索赔等多重不利因素情况下,绿庭投资的公司战略于2020年突然变道。
由于看好不良资产行业机会,绿庭投资于2020年中设立了不良资产处置全资子公司,开始从四大AMC“挖人”,搭建了投资、风控和处置等专业管理团队,做起了不良资产投资处置。核心团队具有四大国有AMC、司法、资产交易、风控等从业背景。
团队搭建完毕之后,绿庭开始收包进行处置。
绿庭投资在年报中披露了两个不良资产包的业务和进展情况:亘通叁于2019年12月31日以1.167亿元的价格收购了国内某大型国有金融机构的债权资产包(包括本金及利息等);安徽仁晖于2020年12月25日与国内某大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了1.58亿元债权的资产转让协议。其中亘通叁收购的不良资产包截至2020年底累计收到处置回款5,170.47万元,尚未处置完毕。
转战不良资产后,绿庭用不到一年的时间将业绩扭亏为盈。2021年一季度,其实现营业收入1,592.45万元,同比增加119.83%;实现归母净利润396.93万元,去年同期为亏损1,869.82万元。
凭借着自身在不动产投资、运营及服务等方面的优势和专业能力,绿庭投资也在不良重整的路上屡创佳绩。
今年绿庭投资以2.5亿盘活悦合置业百亿债权的案例,也被奉为不良重整教科书式的案例之一。
2021年6月,绿庭投资与方达律所共同拟定重整计划草案,依法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出资人组均超过99%票数同意,普通债权组同意票数也超过了88%。2021年7月1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悦合置业重整计划。
这起不良重整案例,也是上海首例续建式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重整,也是上海首例以共益债方式进行重整的烂尾楼,对未来上海地区地产项目的重整有着创新性的借鉴意义。
不良处置站上风口
据悉,绿庭控股于2015年起就涉足不动产投资领域,并于2019年开始聚焦于不良资产业务的发展,参与过多起银行、AMC等为主的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收购。
多年的不动产投资、运营和服务经验以及社会资源,使得绿庭在不动产的资产评估、风险控制和抵押物处置等核心能力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优势。此外,作为上市公司平台,绿庭在开展不良资产业务时具有一定信用优势和融资渠道优势,为不良资产业务规模扩张提供融资支持。而这些综合起来,对于现阶段的不良处置行业而言,就是非常核心的能力。
绿庭的扭亏为盈,从另一个交付来看,则是,不良资产行业已站上了风口。
8月25日,普华永道发布《中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改革与发展白皮书:转型篇》。《白皮书》指出,近年来,我国不良资产整体规模大幅增加。普华永道统计数字显示,2020年不良资产整体规模较2019年增加9000亿元,至5.21万亿元。商业银行仍然是不良资产的最大供给方,不良资产规模达到2.70万亿元。但非银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大增62.90%,达到1.14万亿元,其来源主要包括信托项目、非标债权、P2P网贷和金融租赁款。其中信托项目不良增加额达到4000亿元。
特殊时期的爆发进一步加大了不良资产的供给。我国不良资产行业即将进入“黄金十年”。
行业专家表示,虽然不良资产行业规模在持续增加,但是单纯依靠经济增长获取差价红利的模式已经难以为继,对依靠价值挖掘和价值重估提升盈利水平的需求进一步提升,行业参与者的处置能力愈发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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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
债务人以轮候查封超标的额为由而提出异议时不予支持
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产生的仅是一种预期效力,类似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裁判要旨
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诉讼保全中的轮候查封在性质和效力上属于临时性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在客观上并未对保全的标的进行处置。即便将来进入执行程序,究竟还有多少可用于实现本案债权,尚取决于在先查封案件的执行情况,此时债务人主张管辖法院对其实施了超标的保全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案情简介
兰州新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甘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兰通公司、腾中公司、华通投资的银行存款2687.34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任帆、邵维军为此提供担保。甘肃高院作出上述裁定后,对兰通公司名下的部分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查封,并就其名下两宗土地使用权采取了轮候查封的保全措施。兰通公司对甘肃高院的冻结、查封行为不服,向甘肃高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甘肃高院超标的保全其财产,但被驳回,后又向最高院进行复议。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旨在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确保实际变价处分时债权能够得以足额受偿。同时,为避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本案中,甘肃高院对兰通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实施的是轮候查封,根据《查封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据此可知,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产生的仅是一种预期效力,类似于效力待定的行为。甘肃高院02号异议裁定关于轮候查封措施的“查封效力尚未显现”的认定并无不当。同时,甘肃高院对兰通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实施的轮候查封属于诉讼保全措施,在性质和效力上属于临时性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兰通公司转移财产,在客观上并未对保全的标的进行处置。退一步讲,即便本案将来进入执行程序,且甘肃高院在本案中对兰通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实施的轮候查封转变为正式查封,进而发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所查封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变现所得价款究竟还有多少可用于实现本案债权,尚取决于在先查封案件的执行情况。鉴于此,甘肃高院冻结兰通公司名下三个银行账户存款合计1.819058万元的措施不构成重复保全,兰通公司关于甘肃高院对其实施了超标的保全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2014)执复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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