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十七条 舟山 VTS 在在嵊泗管理分区和衢山东管理分区交界水域设置 2 号交通组织区。在交通组织区内航行的船舶,船长应上驾驶台并特别谨慎驾驶。在 2 号交通组织区内,船舶应沿公布的航道、航路航行,南北向航行船舶避免影响沿马迹山进港航道、洋山港主航道进出港船舶的正常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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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风险
1、商渔船交汇风险。穿越航路、航道的渔船或者在航道航路内低速航行的渔船与航经商船交汇时,有时渔船航向航速不定,未保持16频道有效值守,商船因联系不上渔船无法准确领会渔船意图,容易因误判而造成碰撞风险。
2、洋山进出港船舶与沿东航路南北向航行商船交汇风险。洋山港进出港船舶多为外国籍船舶,沿东航路南北向航行的船舶多为中小型船舶,常因语言沟通的障碍或者对规则理解的偏差,无法准确领会对方的意图,容易因误判而做出不一致的避让行动,而造成碰撞风险。
3、马迹山进出港船舶与洋山进出港船舶在洋山航道和马迹山港进出航道交汇区的风险。在该处附近大型船舶交汇时,常因附近航行作业的渔船干扰而不得不做大幅度的转向动作,容易偏离航道与附近的航行船造成紧迫局面。
(图为商船交通流)
(图为渔船习惯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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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4年6月26日约0610时南下船“Z轮”与洋山港出港的外轮“MH轮”交叉相遇有碰撞危险,0613时“Z轮”报交管欲过该外轮船尾,交管提醒应及早做意图明显的转向动作,随后交管联系“MH轮”告知“Z轮”欲过该轮船尾,提醒外轮保速保向,0615时但该外轮仍然向左转向,0616时交管再次提醒该外轮“Z轮”是过该船船尾,不应该采取避让不一致的行动,随后外轮“MH轮”调整至原来航向,0617时“Z轮”大幅度接近调头让清。
03
航行建议
1、航经该水域时应保持规定的12频道有效值守,保持正规瞭望。
2、按规定在东航路内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水域航行,不应随意变更航行路线
3、在2号交通组织区内航行时,船长应上驾驶台并特别谨慎驾驶,及早与进出马迹山港或洋山港的船舶建立联系,南北向航行船舶避免影响沿马迹山进港航道、洋山港主航道进出港船舶的正常航行。存在碰撞危险的,不免除避碰规则相关条款规定的义务。
4、确定让路的船舶所做出的避免碰撞危险的行动尽可能及早的采取大幅度的行动,宽裕的让清他船,避免被他船误判。
5、在2号交通组织区附近航行船舶若对会遇局面有困惑,或与他船语言沟通有困难应及早报告交管。
6、任何在该水域附近航行船舶均应对穿越东航路和2号交通组织区的渔船保持警戒,及早联系和避让。
来源:浙江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