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剑:市场经济中道德的作用及局限

文摘   2024-11-14 03:25   美国  

  此文原载2014年06月10日《红旗文稿》。此次刊发时作了一些修改。

    起源于西方的市场经济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种历史形式,因而必然包含深刻的伦理精神和道德要求。市场经济中产生的道德伦理,不仅对市场经济自身产生重要影响,而且其调节力量也是市场、政府及法律调节机制所不能替代的。

     一、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

      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机制的基本原理可以称作个人经济利益的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机制,这种个人利益的相互制约和促进机制是近代以来西方社会进步的动力。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经济的内在规则由“看不见的手”在控制,而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是通过整个社会无数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逐而形成的。理想状态的市场经济能有效地配置资源,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包含的伦理精神和道德要求,是以强调人的独立性和自我价值实现为特征的,因而既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但也存在一定局限性。

      要回答市场经济的伦理精神和道德要求,需要从亚当·斯密在其两部代表作《道德情操论》(1759)与《国富论》(1776)中提出的问题谈起。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基于人性本善的假设,把源于人的同情的利他主义情操视为人类道德行为的普遍基础和动机;而在《国富论》中,他却把人性本恶作为政治经济学的前提假设,把个人利己主义的利益追求当作人类经济行为的基本动机。于是,一种人性本善的道德利他主义社会(普遍)道义论与一种人性本恶的经济利己主义个人(特殊)目的论,便矛盾而奇妙地共生于斯密理论之中,并被称之为“斯密问题”。

     “斯密问题”揭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伦理精神和道德基础。斯密在《国富论》中写道:“个体生产者只想达到自己的目的,他这样做时,像其它许多情况下一样,由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一种结果的出现,而这个结果并不是他所追求的东西”。这个结果就是人类的自利行为可以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达到人类整体的最大福利,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物质财富的增加。斯密用“看不见的手”来解释尊重个人物质利益,尊重个人的私欲对社会带来的好处。正是在尊重个人物质利益的前提下,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将会导致竞争,竞争转而为整个经济体系带来高额的产出和收入,并为社会创造财富。

      按照斯密的观点,如果每个人都想使自己的产品实现最大价值,“利己”行为的结果是资本的最大利润,并带来整个社会的最大利润。在斯密看来,要使“看不见的手”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实行经济自由,自由竞争、自由贸易、自由经营。

     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说明,斯密“经济人”的假定和“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实际是西方市场经济的基础和核心,也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和伦理基础。所以,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研究与制定,都把人作为经济人,认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动机,参与经济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制定制度时,就必须考虑到人会破坏规则,会钻空子。

      实际上,不仅市场经济的经济制度是建立在“经济人”这一伦理基础上,西方的政治制度也同样是建立在这一伦理基础上。西方制度伦理的逻辑起点是“以恶抑恶”,即以承认人性利己的自我保护本能开始,其核心是利用恶去平衡恶,抑制恶,进而达到“以恶增善”的目的。这种制度伦理的特点在于,它利用人性恶的一面,把人类对自我利益的追逐作为社会进步的“普遍动力”,并力图通过对社会公共选择的合力,形成“一种使坏人所能造成的破坏最小化的制度”,从而达到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增加整个社会群体的善。

       二、市场经济孕育的道德规范

      作为现代人类经济生活和行为的基本模式,市场经济的建立与运行也有其内在的符合道德性的价值依据以及相应的具体内容。

      1、市场经济孕育着道德要求

     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指出:“自爱、自律、劳动习惯、诚实、公平、正义感、勇气、谦逊、公共精神以及公共道德规范等,所有这些都是人们在前往市场之前就必须拥有的。”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个体道德素养,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提供道德基础;而一定的道德规范,是维持市场经济正常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必需的行为准则。

      市场经济孕育着的道德规范正是体现在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中,其特征或规定,按照马克思的分析,“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9页)

     自由。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这种契约,是参与市场经济行为的每一个人的自由意志达成一致的法律表现。市场关系的“自由”规定,否定了任何一方可以使用暴力,包括使用超经济的政治和行政的权力。

      平等。每一位参与市场经济行为的主体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在这里不存在任何等级特权和尊卑之分。平等也包括在各种市场机会面前的公平竞争,排斥对机会的超经济的垄断。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具有普遍性,它对所有参与者一视同仁。这就形成了市场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则。

      所有权。即指参与市场经济行为的主体都是独立的财产主体,每一个人都只能支配属于自己的东西。实际上,这正是市场交换关系发生的前提,也是这种关系构成意志和权利关系上的自由、平等规定的基础。

     边沁。边沁本是19世纪英国功利主义代表人物的名字,由于边沁强调只有个人利益才是唯一现实的利益,所以马克思用它来说明市场主体的交换动机——自利。边沁实际是自利的代名词。

      社会分工和生产者相互依存的联系,决定着市场行为总体上必须是共同获益,因而在市场经济的利益关系格局中共同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这种共同利益本身并不是交换的直接动因。人们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的直接动因,是他们各自的自身利益,这样才有公平竞争,并成为效率最大化的保证。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一方面要求经济的自由竞争、各尽其能,另一方面又要求这种自由竞争必须是公平合理的。没有公平,竞争不能合理持久,也难以产生高效率。市场首先通过普遍均衡或平均化的市场价格体系与利润分配机制来确保市场面前人人平等、事事平等。

      正因为如此,作为市场经济行为的分配,即一次分配,在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其公正性也是毋庸置疑的,即市场公正。市场公正不同于社会公正,但却是社会公正的前提条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次分配,是按各生产者向市场提供有效生产要素的多少来进行的,它遵循的是一种以市场效率为客观标准的分配原则。市场的分配或市场调节虽然只涵盖交易性领域,但市场经济的效果原则是等价交换,市场价格体系的形成是通过市场交换活动确立起来的,不包含任何人为的非经济因素。

      2、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

     正是建立在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这样的特殊规定的前提下,才产生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即尊重、诚信、守时、互利、效率等。

      尊重。既然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位参与者的地位是平等的,那么,相互联系的个人,需要对其他人有相应的尊重。而对其他人的尊重,实际是对自身的尊重。尊重,并由此产生的相应礼仪,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

      诚信。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履行相应的契约,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因而,诚信就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只有市场主体相互间严格遵守诚信,才能使市场经济的效率得到极大提升。而不守诚信或诚信缺乏,整个社会则会因此付出巨大代价。

     守时。市场经济既然是效率经济,对时间的节约,就成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那种浪费时间、缺乏时间观念的行为和意识,就成为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行为和意识。

      互利。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参与者的活动,必须建立在互利的基础上。这样,每个人的积极性和参与热情才能够持续,市场经济才能有序健康发展。如果只有部分人得利,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经济活动也就难以持续健康发展。所谓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正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因而,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无论是有意识或无意识,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都必须遵循互利原则,这是经济活动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

      效率。市场经济讲究效率,而效率是已形成的劳动成果或货币的体现。那种虽然花费了大量劳动时间,占用了大量生产要素,却没有形成有效劳动成果的经济活动,不会得到社会认可。因而,市场经济要求敬业,创造有效劳动。

      市场经济从独立生产者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整体关系上,提出了市场经济的道德要求,即:相互尊重、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及公平竞争等等。基于这种道德要求所形成的行为规范,成为不同于政府与市场的、调节市场、调节资源分配的力量。

      市场经济道德的进步性在于:在人的独立性基础上形成的主体利益意识、自主自立意识、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促进了人的个性、能力的自由和多方面的发展,从而极大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三、市场经济对道德提升的局限性

    1、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形成的局限

     首先,市场经济作为“看不见的手”本身并不能分辨善恶,市场可以容纳各种各样对整个社会来说极不道德的交易,如开设赌场、卖淫等等,这些完全可以和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的原则相吻合。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并不能规定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东西可以或不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双方自愿交换,平等互利,丝毫不和市场经济原则相悖。同样,一些人把名誉、良心、权力和官位等当作商品与金钱进行交易,只要占有者愿意,都可以同货币相交换而商品化。

      其次,市场经济的互利原则,实际是各方无意识的一种结果,是各方“自私”利益相互制约的结果,是“看不见的手”达到社会经济的“自然平衡”。但问题是,市场经济本身不存在产生利他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机制。等价交换和平等互利原则是在力量对比和利益争夺的竞争中得到贯彻的,虽然市场机制和法制的完善能够有效抑制过度的利己行为,但不可能消除产生过度利己行为的可能性。

     最后,市场经济本身也不会自动产生自觉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道德意识。主要靠驱动个体利益运行的市场经济机制,不会自动产生为社会整体利益着想的道德意识。因此,要使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够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客观上需要有凌驾于市场之上的社会力量——国家和社会组织——的介入,来调节市场个体利益的交换,把保障整体利益的成本降到最低。这说明,市场经济道德本身需要借助国家和社会的法律、行政、教育和规范的力量来维护。

      2、市场经济对道德调节的影响

      市场经济具有内在本然的道德性质——即它们本身具有人类善的积极价值。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类善的积极价值,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得到充分展示。

      一是自利行为难以得到较为完善的法律体制的制约。市场经济条件下,承认、尊重并鼓励个人的自利行为,因为正是个人的自利行为,通过“看不见的手”可以推动人类整体福利的提高。但个人的自利行为必须建立在一定规则和秩序基础上。市场经济的规则基础就是国家的法治。市场经济只有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看不见的手”才能正常发挥作用。但如果制度本身是为少数人服务的,必然影响市场经济善的伦理价值的发挥。

       二是市场经济难以自发做到起点公平。理想化的完善的市场经济,要求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具有真正意义上的起点公平,这样才能保证竞争是公平的。如果起点不公平,也就难以保证公平竞争。即使是目前最为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其规则和秩序也不足以给予社会完全的起点公平和完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常态发展
现代化研究专家,中国民营经济50人谈成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约研究员(6-7届副会长),健康中国50人论坛执行主任兼秘书长陈剑先生发表的文章,建言和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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