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陈剑,现代化研究学者。上个世纪90年代初,先后在《中国人口科学》、新华社《半月谈》内部版等杂志刊发论述人权,特别是计划生育与人权的文章。
一、《世界人权宣言》产生
《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 是人权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1946年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议提上议事日程。
(一)《宣言》的起草
《联合国宪章》第68条规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设立经济与社会部门及以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并得设立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其他委员会。”根据这一规定,联合国于1946年6月组建了由包括中国在内18个成员国组成的人权委员会。 正式成立的人权委员会于1947年1月27日至2月10日在纽约召开了第一届会议。会议选举美国代表埃诺莉·罗斯福夫人为人权委员会主席,中国代表张彭春博士为副主席,黎巴嫩代表马立克博士为会议报告人。会议一致同意由罗斯福夫人,张彭春和马立克组成三人起草小组,在秘书处的协助下,先行起草一个国际人权法案初稿。
1947年3月27日,人权委员会主席致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主席(E/383),扩大了起草委员会的规模。扩大后的起草委员会成员包括澳大利亚、中国、智利、法国、黎巴嫩、美国、联合王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等人权委员会成员国的代表。
1948年12月10日,拥有不同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宗教和文化背景以及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58个联合国成员国代表齐聚巴黎人权广场的夏洛宫,对这份力图反映不同文化传统并吸收不同法律体系、宗教和哲学背景所包含的共同价值的《宣言》草案进行表决。最终以0票反对,8票弃权通过了《宣言》。
《宣言》第一次规定了基本人权应得到普遍保护。并将人权列入国际法范畴。由此,《宣言》通常被认为是国际人权法体系的基础。
传统西方人权的主要内容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这些权利要求国家和政府不得干涉个人的各项自由,因此被称为“消极权利”。消极权利在人权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位置。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人权不能仅仅包括“消极权利”,还应当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些权利要求国家和政府采取积极的措施,因此被称为“积极权利”。要使人权成为各国的共识,人权就不仅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还应扩展为既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宣言》最终的文本包括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容,使人权内容不仅只限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在此后的几十年中,经过发展中国家的不断努力,一系列反映发展中国家愿望和要求的权利也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确认。这些权利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和平权等,这些权利基本上都是集体权利,也被称为第三代人权,或被称为“连带权利”。
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加上连带权利,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人权观。
正是在联合国的推动下,人权原则和人权标准得到确立,人权的内涵不断丰富,由最初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一代人权)发展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二代人权),以及集体权利(第三代人权)。
正是基于对人权的完整理解,直至1966年,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经过七年的起草(1947—1954年)和12年的讨论、修改(1954—1966年)后终于获得了通过。与两公约同时通过并开放签字的还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上述两公约是在《宣言》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因而在内容上基本上包括了《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所有权利。此外,两公约还规定了一些《世界人权宣言》所未包含的权利,特别是一些集体权利如少数者的权利、儿童的权利等。
两公约对于国际人权保护所起的重大推动作用在于它们把《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的内容用法律形式确定了下来。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有着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力。
《宣言》、《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共同构成国际人权宪章。
《宣言》的通过标志着人类完成了一项史无前例的壮举,人类的人权事业从此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二)张彭春对《宣言》的贡献
如果把《宣言》,看作是西方文化的产物,可能属于认知偏见。当然也有一些历史原因。
人权概念是17、18世纪西方学者在若干宣言和法律文件中提出的。提出时带有鲜明的西方文化色彩。例如,西方传统人权概念有着深刻的基督教文化背景,它通过将人权与上帝相联系来论证人权的正当性。这对于一些世俗文化的国家,对于具有不同宗教文化的国家,都构成了接受的障碍。在《宣言》起草过程中,这种地域性的人权概念经历多元文化的洗礼,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其先天的地域文化局限。
《宣言》是全人类智慧的结晶,属于人类文明共同价值。自1948年正式问世以来,历经76年来不断丰富发展,并广泛传播。其中,时任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副主席的中国政府代表张彭春,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起到了“关键参与者”作用。
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议在伦敦召开时,张彭春作为中国正式代表出席会议。1946年1月,中国以44最高票当选为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员国,张彭春则被委任为驻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中国常任代表,由此他与《宣言》结下不解之缘。
作为人权委员会副主席,张培春全程参与了《宣言》的制定,并在起草工作一开始就提出,“人权宣言必须涵盖西方以外的观点”,《宣言》中应该更多地体现“全球共识”的人权理念,而非西方中心主义的人权观。
张培春认为,中国人占世界人口的很大一部分,他们有着不同于基督教西方的思想和传统,这些思想包括好的举止、礼仪和礼貌以及体谅他人。他主张删除关于“自然”的一切表述。最终,通过的《宣言》,避免宣称、暗示或否认国际人权体系是基于任何自然、本性或上帝的基础之上。
张培春以儒家思想为依托,提出了反对西方中心、提倡多元、抛弃宗教哲学纷争寻求道德共识、用良心制约理性等诸多人权理论主张。
张彭春建议将儒家的“仁者爱人”思想放在宣言之中。他把“仁”翻译成conscience(良心)一词,为各国代表认可,从而写入了宣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宣言》第一条所体现的国际人权体系并不是建立在任何单一的宗教、文化、伦理或是人性的基础之上的。
张彭春建议 ,《宣言》不仅要强调权利平等,还不应忘记“人的尊严”平等。《宣言》起草团队采纳了这一建议。《宣言》最后文本不仅在第一条保留了“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的表述,而且在第二条明确了“不分种族、肤色”的权利平等原则。
张培春希望《宣言》能够反映最终要代表的丰富多样的文化。“它应该是为世界各个角落的每一个人所撰写的宣言,不仅仅只是为律师和学者而写。”
罗斯福夫人在其回忆录中写道:张博士是一位多元主义者,他动人地解释自己的主张:最后的真理不止一种。他指出,《宣言》应当兼顾西方思想以外的其他思想。
《宣言》通过后,最终成为历史上翻译版本最多的文件。张彭春最初设想让《宣言》成为每个人都理解的文件,这一梦想已成为现实。
人权委员会副主席张彭春博士(中国)
张彭春(P. C. Chang,1892年4月22日—1957年7月19日),字仲述,中国天津人,南开大学张伯苓的胞弟,专长在戏剧和文学方面,中国驻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代表、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宣言》主要起草人之一。张彭春出生在中国,他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接受高等教育。后在南开大学任教授。抗战爆发后,在国民政府从事外交活动,先后过担任驻土耳其公使、驻智利公使。之后他在芝加哥大学任教。1957年7月19日因心脏病发作逝世于美国新泽西州,终年65岁。
(三)《宣言》的意义
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空前浩劫,迫使人类对自身的尊严和价值又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人类社会从两次世界大战中接受的最大教训之一,就是通过建立制度机制保障人类尊严,防止战争并减少歧视人的基本权利的行为发生。
基于对和平、发展、人权的基本认知,战后出现了最大的国际多边组织——联合国。战后最具国际普遍意义的《联合国宪章》,在联合国起到根本大法的作用,它规定人权内容成为了制定《宣言》的主要法理依据。而起草《宣言》过程中也对《联合国宪章》多有参考,有很多条款和措辞更是直接来自《宪章》内容。而相应地,在联合国日后的实践当中,需要对《宪章》中的人权条款进行解释时,则经常需要求助于更为详细的《宣言》。
联合国巴黎大会上通过的《宣言》,第一次将人类的权利和自由如此细致地表达出来,同时也是第一次对“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属于全人类”做了国际性的确认。因而,《宣言》是人类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宣言》在其序言部分对它的意义和目标做如下表述: “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宣言》奠定了现代国际人权理论和话语基础。迄今,这部重要人权文献已被翻译成近500种语言。
《宣言》是国际人权法的基础。《宣言》代表着普遍承认: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是全人类固有的权利,不可剥夺,对任何人一律平等。人人生而自由、每个的尊严和权利是平等的。不论国籍、居住地点、性别、民族或种族来源、肤色、宗教、语言、或任何其他地位。
《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联合国使命的三个支柱是民主、发展及尊重人权与基本自由,三者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民主是一种普遍价值,且建立在法治基础上。其基础建立在人民为决定他们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以及全面参与生活各个方面所自由表达的意志之上,最终目的是实现国际和平与安全、经济和社会进步与发展、尊重人权。
在《宣言》的鼓舞下,已经产生了80多个国际人权条约和宣言,许许多多区域人权公约,各国的人权法案和宪法条款,它们共同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面体系,提高和保障人权。
《宣言》揭示的核心人权原则,如普遍性、相互依存性、不可分割性、平等、不歧视、以及人权对有权利和有责任的人双方同时产生权利和义务的观念,都已经在许许多多国际人权公约、宣言、决议中一再重申。今天,联合国193个会员国已经批准九个核心国际人权条约中的至少一个条约,百分之八十已经批准四个以上的条约,从而具体宣示了《宣言》和国际人权的普遍性。
各国政府批准国际人权条约后,便承诺在国内采取措施并立法,以期符合他们的条约责任和义务。因此,国内法律体系对国际法所保障的各种人权提供主要的法律保护。如果国内的法律程序不能处理伤害人权事件,还有让个人和团体提出申诉的区域和国际人权申诉机制与申诉程序,协助确保国际人权标准确实在当地得到遵守,执行,和强制执行。
二、《宣言》重要条款概要解读
《宣言》,包括序言在内,共30条。
这30项条款列明了所有人在任何国家都应享有的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
《宣言》的第1、2条首先确立了平等和禁止歧视的原则;第3-21条规定了公民权和政治权利;第22-28条是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障,并且作为一项重要的确认。
第29条是义务条款和对权利的限制性条款,规定了个人对社会的义务,以及权利受法律、公益以及联合国宗旨之限制。
第30条则是解释原则条款,禁止对《宣言》条文进行“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解释。
序言提出,“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这是《宣言》的基本价值观,由此夯实了二战后国际秩序的基础。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人权必须受到法治的保护。没有受到保护的人权,只是一纸空文,不符合《宣言》精神。
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这意味着,无论达官贵人,还是普通百姓,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在这方面,没有任何特权可言。
第二条,“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人人有资格享有《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这正是《宣言》“伟大”之处。 二十一世纪是一个人权受到空前尊重的世纪。原属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管辖的“人权 委员会”已升格为“人权理事会”,与“安全理事会”和“经社理事会”并列。前两个理事会分别担负解决全人类的和平安全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实际上这就是全人类最大的人权问题。
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这是人的最基本权利。
第六条,“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对人格的尊重至关重要。但现实生活中经常受到忽视。
第十二条。“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任何人的私生活,不得任意干涉。也就是说,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提出,“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 是每个人的权利。在今天,尤其需要重申和强调。
第二十条提出,“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这是人的权利,必须受到尊重。
第二十二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公民要求享受社会保障,这是他们的权利,而不是谁的恩惠。
第二十三条提出,“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维护其自身利益,组织和参加工会,属于人的权利,必须受到尊重。
第二十四条,“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享有休息和闲暇, 这是人的权利,必须给予尊重。
第二十五条得出,“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公民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此外,“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对非婚生儿童,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这很重要。
第二十六条提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
接受教育,这是人的权利。至少在初级阶段的教育,国家应当提供免费教育。 这一条款还指出,“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教育的目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这一论述有强大的现实意义。
三、中国人权状况:成就与问题
中国在很长时间,不知人权为何物,后又不承认人权,并认为人权是资本主义的专利。
(一)成就
改革开放后,中国迅速融入国际社会,对人权认识发生了重大改变,中国人权事业有了长足发展。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态,全面系统规定了全体人民享有广泛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1991年,中国发布第一部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制定并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确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阶段性目标、任务。
1993年6月,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包括中国在内的180多个国家的代表出席。这是我国在外交上首次承认人权的普遍性。
1997 年 10 月 27 日,中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 简称《公约》)。2001 年 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中国 加入《公约》。2001 年 3 月 27 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 批准书。2001 年 6 月 27 日,《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
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在联合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也同样重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反对一切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自1978年以来,中国立法机关制定了300多项法律和有关法律的决议,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中国在这些方面所取得的巨大进展,为中国签署和加入更多的国际人权文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庄严的宪法。人权主体,不再只针对公民,而是从公民扩展为人人;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的基本义务。这预示着国家的价值观发生了重大变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进一步完善了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保障制度,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人权保障体系。国家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就业救助制度、中小学义务教育制度等;通过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建立了人格权保护体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并不断完善选举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诉讼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
截至目前,中国政府已向联合国提交了两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国家履约报告。中国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已达27项。包括《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在人权事业发展方面,从不承认到承认并写进庄严的宪法,并通过建立相应法律保障人权的实现,中国在人权发展方面所取得进步举世瞩目。
(二)问题
在看到中国人权保障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还应当看到中国人权实现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虽然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公民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基本自由等内容。虽然多次宣布将做出努力进行司法改革以便批准并全面实施该公约,但26年过去了, 中国至今没有批准该公约。因而,尽快批准该公约,有利于提高中国的国际声望,有利于促进中国人权的保障。
二是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在人权和公民权利实现方面,还有诸多内容需要落实。特别是宪法赋予的公民各项权利,但一些权利的实现没有具体法律给予保障,影响了这些权利的实现。
三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充分实现还有距离。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作为首要人权,需要通过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有效地促进了其他各项人权的发展。随着中国进入中高收入国家行列,中国已经基本解决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问题。因而,加大公民政治权利的充分实现迫在眉睫。
四是我们至今还没有建立较为健全人权实现的体制机制,也没有相应的国家人权机构督促落实人权。据了解,全球已有100余个国家建立了国家人权机构,致力于改善国际人权形象、促进国内人权保障、开展人权对外交流合作、进行人权教育等。我国至今没有建立相应国家机构实现上述4项职能。
五是正因为至今还没有完全建立保障人权实现的体制机制,整个社会,包括各级政府官员,对人权和公民权利的认识还有很大提升空间。甚至作为敏感词而忌讳谈及此事。
如何看待中国人权目前存在问题:从改革开放整个过程来看,中国人权事业有时是高歌猛进,有时是迂回曲折,但总体一直处在发展进程中。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最终进程不可阻挡。这是历史发展的趋势。
参考文献:
1、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2、联合国:《宣言》的历史。
3、化国宇,“《世界人权宣言》与中国”;《人权》杂志2015年第1期。
4、罗艳华:联合国对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构建及中国的参与,2017-05-17,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网站。